雇人擅砍他人林木卖钱 一男子获刑十个月
2016-04-22 11:03: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法院 | 作者:朱秋凤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彭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彭家村委彭家村山场承包给了江西某果业有限公司及钟某某,2015年8月24日、2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砍伐了江西某果业有限公司在彭家村山场种植的泡桐树,并销售给吉安的一家木材货场。同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砍伐了钟某某种植在彭家村山场的泡桐树。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二次砍伐泡桐树的蓄积量共计14.4934立方米。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新余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江西某果业有限公司、钟某某均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蓄积量达14.493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江西某果业有限公司、钟某某均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彭家村委彭家村山场承包给了江西某果业有限公司及钟某某,2015年8月24日、2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砍伐了江西某果业有限公司在彭家村山场种植的泡桐树,并销售给吉安的一家木材货场。同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砍伐了钟某某种植在彭家村山场的泡桐树。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二次砍伐泡桐树的蓄积量共计14.4934立方米。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新余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江西某果业有限公司、钟某某均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蓄积量达14.493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江西某果业有限公司、钟某某均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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