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温克旗盗伐林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开庭
法院邀请四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2018-11-10 09:28: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斌 马莹
11月6日,鄂温克族自治旗首例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该院邀请鄂温克旗伊敏中心校校长梅花等7名全国、自治区、市、旗四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局锡尼河林场施业区301林班、302林班盗伐数十棵白桦、山杨树,运至其牧业点,用作搭建棚圈及烧材。经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丙级)鉴定,被告人哈某盗伐的林木总材质(蓄积)为9.6132立方米。检察院认为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以林木资源遭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了哈某盗伐林木的相关证据及鉴定,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被告人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参加听庭的四级代表、委员均表示:“这次庭审为我们上了一堂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教育课,对在场群众进行了一次普法警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时刻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并对本次庭审中法官表现出的严谨、清晰的思路、应对庭审突发状况的能力给予高度评价。同时,对鄂温克旗法院高度重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不断创新联络方式给予充分肯定。代表委员们建议: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多向牧民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牧民法制意识;继续保持代表、委员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增进社会对法院职能的了解和支持。
法官希望通过本案,警示所有人,林木不可乱伐,盗伐、滥伐不仅要身陷囹圄,而且要补植复绿。我们也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法制意识、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责任意识,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篇章。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局锡尼河林场施业区301林班、302林班盗伐数十棵白桦、山杨树,运至其牧业点,用作搭建棚圈及烧材。经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丙级)鉴定,被告人哈某盗伐的林木总材质(蓄积)为9.6132立方米。检察院认为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以林木资源遭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了哈某盗伐林木的相关证据及鉴定,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被告人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参加听庭的四级代表、委员均表示:“这次庭审为我们上了一堂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教育课,对在场群众进行了一次普法警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时刻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并对本次庭审中法官表现出的严谨、清晰的思路、应对庭审突发状况的能力给予高度评价。同时,对鄂温克旗法院高度重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不断创新联络方式给予充分肯定。代表委员们建议: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多向牧民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牧民法制意识;继续保持代表、委员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增进社会对法院职能的了解和支持。
法官希望通过本案,警示所有人,林木不可乱伐,盗伐、滥伐不仅要身陷囹圄,而且要补植复绿。我们也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法制意识、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责任意识,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篇章。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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