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惯偷再次获刑
2016-04-22 10:20: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鼎法院 | 作者:郭益芳
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然而覃某某却不以为然,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业”惯偷扒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2月20日19时许,覃某某在市桐山街道南大路某服装店门前路段,尾随被害人张某某,并趁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伸进其上衣右侧口袋内夹取现金。覃某某将现金人民币245元夹出时,被与张某某并排行走的刘某某发觉,覃某某当场被抓获并被扭送至市公安局。
据法庭调查,覃某某从2009年至2015年在该省各地流窜作案6起,并专门以年青女子为犯罪对象,在公共场所尾随被害人,乘机利用镊子夹取受害者外套钱包、现金进行扒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福鼎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2015年12月20日19时许,覃某某在市桐山街道南大路某服装店门前路段,尾随被害人张某某,并趁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伸进其上衣右侧口袋内夹取现金。覃某某将现金人民币245元夹出时,被与张某某并排行走的刘某某发觉,覃某某当场被抓获并被扭送至市公安局。
据法庭调查,覃某某从2009年至2015年在该省各地流窜作案6起,并专门以年青女子为犯罪对象,在公共场所尾随被害人,乘机利用镊子夹取受害者外套钱包、现金进行扒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福鼎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