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法院:执行亮“利剑” 失信“老赖”无处遁形
2016-04-15 15:37: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桃江法院 | 作者:符晨辉 刘耕辰
4月14日下午,被执行人文某急切地来到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动要求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并请求执行法官解除对他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从“黑名单”上剔除,恢复其“自由身”。
原来,2015年5月,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文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共计66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文某仍拒绝赔偿,李某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文某常年在外难以联系,案件执行无法推进,但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文某有大量银行交易记录,但多数转入其配偶张某名下。
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文某的配偶张某为本案执行人。经法院审查,虽被执行人文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财产均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文某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经营所需,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故桃江县人民法院追加张某为被申请执行人,并对二被执行人名下银存款予以冻结,并查封他们名下的房产、车位、公司股权。
在法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文某夫妻 “处处受限、动弹不得”,资金无法流通,外出无法坐飞机、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就连电费、气费、手机费都无法正常交纳。
在感受到“举步维艰”的无奈后,身在外地的文某只好长途跋涉乘坐汽车回到桃江,主动来到桃江县人民法院付清了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随后,法院解除了对被文某夫妻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夫妻二人这才“如释重负”。“平时不觉得,一旦受到法律的制裁,真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教训深刻”,结案后,文某不无感慨。
自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桃江县人民法院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布在全国法院查询平台和银行征信系统,使“潜水老赖”无处遁形,在高消费、金融贷款、购买飞机票等方面均受到限制。据统计,亮出执行“利剑”后,已有200多名“老赖”主动来法院履行义务,该院也执结积案256件,执结标的逾千万元。
原来,2015年5月,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文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共计66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文某仍拒绝赔偿,李某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文某常年在外难以联系,案件执行无法推进,但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文某有大量银行交易记录,但多数转入其配偶张某名下。
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文某的配偶张某为本案执行人。经法院审查,虽被执行人文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财产均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文某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经营所需,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故桃江县人民法院追加张某为被申请执行人,并对二被执行人名下银存款予以冻结,并查封他们名下的房产、车位、公司股权。
在法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文某夫妻 “处处受限、动弹不得”,资金无法流通,外出无法坐飞机、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就连电费、气费、手机费都无法正常交纳。
在感受到“举步维艰”的无奈后,身在外地的文某只好长途跋涉乘坐汽车回到桃江,主动来到桃江县人民法院付清了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随后,法院解除了对被文某夫妻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夫妻二人这才“如释重负”。“平时不觉得,一旦受到法律的制裁,真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教训深刻”,结案后,文某不无感慨。
自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桃江县人民法院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布在全国法院查询平台和银行征信系统,使“潜水老赖”无处遁形,在高消费、金融贷款、购买飞机票等方面均受到限制。据统计,亮出执行“利剑”后,已有200多名“老赖”主动来法院履行义务,该院也执结积案256件,执结标的逾千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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