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8万 融资公司经理获刑
2016-04-13 15:50: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李伦豪 邹艳艳
  以高额月息回报为诱饵,重庆一融资公司向29人非法吸收存款258.5万元。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重庆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公司总经理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该公司返还出借人存款2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重庆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包括向社会宣传公司的投资项目等。2014年8月,重庆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了业务员张某等人,并在总经理徐某的安排下以发放宣传单、名片和口头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投资项目。该公司承诺投资项目收益高、风险低、到期归还本金,并许诺1.4%-1.8%的高额月利息。

  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徐某安排业务人员在涪陵城区以公司的名义通过派发名片、业务员宣讲等方式宣传“周云凯短期借款1000万元”、“紫辰明珠房产借款项目”,并许诺1.4%-1.8%月息的高额回报,以委托理财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借款。该公司共非法吸收王某、黄某、丁某等29人人民币258.5万元,并全部经被告人徐某私人账户汇入指定账户。期间,该公司向投资人、出借人归还本息人民币180385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采取向社会公众宣传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8.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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