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行索要抚养费致前妻受伤获刑三年四个月
2016-04-13 15:00: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昌法院 | 作者:张涛 江舸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何某向前妻黄某强行索要女儿的抚养费过程中致其尾椎骨骨折,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黄某协议离婚,婚生女儿由何某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同年8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到其前妻黄某的住处,8月9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向黄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遭到黄某的拒绝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便强行将黄某放在客厅桌上的钱包(钱包内有多张银行卡)抢走,并将房门反锁,然后来到交通银行,用被害人黄某钱包内的交通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3900元。随后,被告人何某又回到黄某的住处,二人又发生争执,黄某后来打电话给朋友陈某求助。陈某来到其住处后,叫何某不要打黄某。被告人何某便叫陈某不要管他们之间的事,并把陈某往门外推。黄某就拉住何某,叫何某不要赶陈某离开。何某便把黄某往房间里推,致黄某身体撞到客厅的餐桌,尾椎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8月20 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14日被害人黄某出具谅解书,对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9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又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何某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黄某协议离婚,婚生女儿由何某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同年8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到其前妻黄某的住处,8月9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向黄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遭到黄某的拒绝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便强行将黄某放在客厅桌上的钱包(钱包内有多张银行卡)抢走,并将房门反锁,然后来到交通银行,用被害人黄某钱包内的交通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3900元。随后,被告人何某又回到黄某的住处,二人又发生争执,黄某后来打电话给朋友陈某求助。陈某来到其住处后,叫何某不要打黄某。被告人何某便叫陈某不要管他们之间的事,并把陈某往门外推。黄某就拉住何某,叫何某不要赶陈某离开。何某便把黄某往房间里推,致黄某身体撞到客厅的餐桌,尾椎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8月20 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14日被害人黄某出具谅解书,对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9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又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何某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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