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 非法使用窃听器材获刑七个月
2016-04-12 14:58: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顶山法院 | 作者:雷颖浩
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下,考试作弊不算穷凶极恶之事,更毋论触犯刑法遭受刑罚,但如果作弊过程中使用了法律禁止个人持有使用的窃听、窃照器材,就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型拍照器材、微型耳机等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纪某某、宗某某、郭某某(三人均判处刑罚)预谋后,携带窃听、窃照专业器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社会保障局附近,同崔某某等10余名考生签订了平顶山市卫东区考试作弊合同,并向考生提供了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2013年6月16日上午,王某某以考生名义进入考试考场,用微型拍照器材将考卷拍照传出考场,由其寻找的“枪手”解答后利用“QQ”分别传给隐藏在平顶山市新华路小学、建东小学、五条路小学、雷锋小学考场附近的纪某某、宗某某、郭某某等4人,将答案利用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传给考场内的考生崔某某等人作弊。经河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进行作弊,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记:根据法律规定,部分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都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绝对不能非法使用,轻或承担民事责任,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犯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入刑,凸显出法律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设。
2013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纪某某、宗某某、郭某某(三人均判处刑罚)预谋后,携带窃听、窃照专业器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社会保障局附近,同崔某某等10余名考生签订了平顶山市卫东区考试作弊合同,并向考生提供了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2013年6月16日上午,王某某以考生名义进入考试考场,用微型拍照器材将考卷拍照传出考场,由其寻找的“枪手”解答后利用“QQ”分别传给隐藏在平顶山市新华路小学、建东小学、五条路小学、雷锋小学考场附近的纪某某、宗某某、郭某某等4人,将答案利用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传给考场内的考生崔某某等人作弊。经河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进行作弊,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记:根据法律规定,部分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都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绝对不能非法使用,轻或承担民事责任,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犯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入刑,凸显出法律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设。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