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新型万能钥匙盗窃车内财物 三名小伙获刑
2016-03-31 14:11: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州法院 | 作者:林芳 翁靖荧
  陈某、黄某、李某三个青年利用奥迪小车的万能钥匙,频频盗取财物。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陈某、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对三人分处不同数额罚金。

  2015年9月16日,陈某、李某与一名外号“光头”的男子,携带奥迪小车的万能钥匙,从厦门驾驶租来的小车至福清市寻找奥迪车盗窃车内的财物。三人在福清市城区发现一辆黑色奥迪A6小车后,由李某与“光头”负责望风,陈某用开锁工具打开车门,偷走车上的2条硬壳中华香烟、10条软壳中华香烟、2条硬壳白沙和天下香烟及几条七匹狼香烟。次日,陈某、李某与 “光头”将这些香烟以人民币一万余元卖掉,赃款三人均分。

  尝到甜头后,隔天晚上,陈某、黄某和“光头”三人再次从厦门驾驶租来的小车至福清市作案。次日下午,三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某服装店门口发现卢先生停放的奥迪车。由陈某与“光头”负责望风,黄某用开锁设备打开车门后偷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9万多元及一双运动鞋,三人将赃款均分。利用同样的盗窃方法,9月28日晚上,三人分别在福清市城区打开多部奥迪车,偷得花生油一箱、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部手机、两盒茶叶。当日,三人在福清市宏路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赃物被当场扣押,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部手机、两盒茶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郑先生、俞先生。

  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第一次盗取的香烟除七匹狼外共计价值人民币9900元,笔记本电脑等共价值人民币3670元。案发后,陈某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9200元,其中人民币6000元已返还卢先生。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黄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陈某三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2570余元,黄某二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2670余元,李某二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3570余元,均数额较大,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已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陈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三人的犯罪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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