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打篮球起争执竟约架 1人受伤1人获刑
2016-03-30 16:32: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贵港港北法院 | 作者:黄丽丽 王艺
两高中生在学校打篮球时引发冲突,过后双方竟然相约再打一架,最终上演了一场一人受伤一人获刑的闹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龚某与被害人张某均系某中学学生。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龚某与张某因在某中学篮球场打球发生争吵并互打起来,后双方便约定星期日再打一架。同月25日即星期日上午10时许,龚某纠集他人到约定的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西江工业园区立交桥附近守候,当见到张某等人时,龚某等人便上前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见状逃跑,龚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追砍张某,致使张某左桡骨小头撕裂伤骨折、右尺骨鹰嘴撕裂伤骨折,身体多处受伤,伤口累计超过15cm。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龚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赔偿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张某,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龚某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某持刀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龚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对龚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龚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龚某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龚某与被害人张某均系某中学学生。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龚某与张某因在某中学篮球场打球发生争吵并互打起来,后双方便约定星期日再打一架。同月25日即星期日上午10时许,龚某纠集他人到约定的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西江工业园区立交桥附近守候,当见到张某等人时,龚某等人便上前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见状逃跑,龚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追砍张某,致使张某左桡骨小头撕裂伤骨折、右尺骨鹰嘴撕裂伤骨折,身体多处受伤,伤口累计超过15cm。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龚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赔偿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张某,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龚某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某持刀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龚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对龚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龚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龚某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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