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跑男”邓超肖像 《神庙逃亡2》经营方被诉侵权
2016-03-15 08:44: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闫小小
因认为《神庙逃亡2》经营方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演员邓超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游戏经营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游戏下载运营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邓超诉称,其系著名影视明星,是浙江卫视大型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团成员之一。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跑酷游戏《神庙逃亡2》的运营商,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及其他六位明星的肖像全部植入到游戏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通过媒体大肆发布虚假新闻欺骗消费者;另一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手机助手系上述侵权游戏的下载运营商,原告多次联系其要求停止提供该侵权游戏的下载服务,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仍一直为该游戏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已构成共同侵权,并对原告在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媒体及该公司网站首页公开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肖像使用费100万元、公证费7000元;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神庙逃亡2》游戏的某手机助手下载,并撤销所有该游戏的下载链接及广告宣传。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邓超诉称,其系著名影视明星,是浙江卫视大型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团成员之一。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跑酷游戏《神庙逃亡2》的运营商,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及其他六位明星的肖像全部植入到游戏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通过媒体大肆发布虚假新闻欺骗消费者;另一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手机助手系上述侵权游戏的下载运营商,原告多次联系其要求停止提供该侵权游戏的下载服务,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仍一直为该游戏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已构成共同侵权,并对原告在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媒体及该公司网站首页公开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肖像使用费100万元、公证费7000元;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神庙逃亡2》游戏的某手机助手下载,并撤销所有该游戏的下载链接及广告宣传。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