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多措并举“升级”少审工作
2016-02-29 16:17: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渝五宣
近年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创新少审工作,多措并举,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标准的统一,并形成规范性文件《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座谈纪要》,在辖区两级法院加以固定和推广。为最大限度减小父母离婚等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影响,制作《法官温馨提示》,对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权利义务以及实践中容易引起纷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向相关案件当事人寄送。积极倡导推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目前辖区两级法院都启动了以当地司法机关为调查主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工作。
二是注重司法调研。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提炼辖区法院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经验和审判延伸工作机制,将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34个汇编成册,形成《少年审判规范性文件汇编》。针对校园伤害案件频发,对辖区两级法院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探索将保险公司引入校园伤害案件审理过程的新思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确保学校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完成《未成年人监护国家干预制度调研》调研课题,与市民政局、市团委联合探索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利国家干预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指导力度。指导基层法院探索涉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听证程序及“生活适应期”做法,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针对留守儿童抚养权纠纷案件,在判决之前召集基层组织人员、相关亲属及邻居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再行判决,已指导南岸区法院成功处理2起案件。针对争议较大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先让未成年子女跟随主张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即“生活适应期”,然后法官前往子女所在的学校及社区充分了解该未成年人在此期间的精神、情绪及学习情况后,再作出由谁直接抚养的判决。
四是延伸审判职能。召开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关爱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审判实践及社会热点发布典型案例16起。与重庆外国语学校签订《法制教育实践基地共建协议》,派遣少审法官担任该校法制辅导员。2015年为重庆外国语学校、重庆二十九中学、重庆市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等进行专题培训讲座10余次。认真维护“第五少年法庭”博客,通过以案释法、留言会放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目前访问量已达8万余次。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标准的统一,并形成规范性文件《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座谈纪要》,在辖区两级法院加以固定和推广。为最大限度减小父母离婚等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影响,制作《法官温馨提示》,对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权利义务以及实践中容易引起纷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向相关案件当事人寄送。积极倡导推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目前辖区两级法院都启动了以当地司法机关为调查主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工作。
二是注重司法调研。注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提炼辖区法院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经验和审判延伸工作机制,将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34个汇编成册,形成《少年审判规范性文件汇编》。针对校园伤害案件频发,对辖区两级法院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探索将保险公司引入校园伤害案件审理过程的新思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确保学校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完成《未成年人监护国家干预制度调研》调研课题,与市民政局、市团委联合探索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利国家干预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指导力度。指导基层法院探索涉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听证程序及“生活适应期”做法,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针对留守儿童抚养权纠纷案件,在判决之前召集基层组织人员、相关亲属及邻居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再行判决,已指导南岸区法院成功处理2起案件。针对争议较大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先让未成年子女跟随主张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即“生活适应期”,然后法官前往子女所在的学校及社区充分了解该未成年人在此期间的精神、情绪及学习情况后,再作出由谁直接抚养的判决。
四是延伸审判职能。召开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关爱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审判实践及社会热点发布典型案例16起。与重庆外国语学校签订《法制教育实践基地共建协议》,派遣少审法官担任该校法制辅导员。2015年为重庆外国语学校、重庆二十九中学、重庆市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等进行专题培训讲座10余次。认真维护“第五少年法庭”博客,通过以案释法、留言会放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目前访问量已达8万余次。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