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改革的警务化路径
2016-02-23 08:44: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涛
依法治国,大势所趋。司法改革,志在必成。执行权改革也必须紧随改革步伐,到达其必达的点位。这是我们一线执行干警对司法改革的信念和认知,也是我们从实践层面必须跟进的节奏。作为一线执行干警中的一员,笔者之前陆续撰写并发表了《执行权改革中的真问题》、《执行权的边缘化及其归位》、《执行权改革的答案在执行实践中》、《“互联网+”时代的执行权改革》等文,从基层执行实践的视角发声,专注于依法治国大势之下深化司法改革中执行权改革等问题,旨在为改革添砖加瓦,并望能引发对一线执行干警及执行实践的深层问题关注。
相当一段时间里,有关执行权改革的话题仅停留在“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层面,关于执行权改革的现实路径并不明晰,以至迷茫傍徨的气息散漫于关心则乱的人群之间。好在此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将积极稳妥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在各级法院探索设立执行裁判庭,探索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模式”,此论断将执行权改革由顶层设计延伸到实践操作层面,使得执行权改革的当下路径得以显现。
对此笔者深感幸慰,并想作三点解析:一是审执分离改革仍在试点阶段,与之相关的体制问题及其配套机制尚未完全明晰,仍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执行实践的跟进;二是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权运行可成为定论,执行裁决庭的设立和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模式的探索,标示出执行权改革的当下路径;三是执行裁决庭的设立旨在落实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模式的探索意在强化执行权的行政化属性,两权以符合自身规律的方式运作而彼此相得益彰相互制约,使得执行思维能够自成体系。
长期以来,执行思维屈居审判思维之下难以伸展,执行规律隐身于审判规律之中难以独存,执行以执行员承包案件为主要运行方式,绩效考核仅以结案数量为考量一线执行干警工作的标准;因之执行难问题成堆、执行权运行不畅、执行干警积极性深受制约。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趋利除弊铲除诟病。执行权改革以审执分离为切入点,以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离为基本路径,当可有效化解实践中执行权运行的种种障碍和弊病,使之步入顺畅运行的科学轨道。
对于在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模式之改革思路,各方反应极为强烈,基层执行干警关注更为热切。可以肯定警务化的执行队伍必将带来执行实施权的三大变化:一是执行案件的承办主体将由个人转为组织,案件从立案、执行到结案呈流动状态,信息化、规范化、公开化成为案件运转基本形态;二是以行政权为原动力的执行实施权运行,将表现为一个个执行命令的落实,警务化了的执行干警只需完成点状的工作量;三是执行实施机构中权力核心的确立成为执行权改革的重中之重。这些变化是符合执行规律的,能够体现执行思维的特征。其落地方式目前还有待于观察,其真实效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不论怎样,执行权改革的当下路径开始明晰,在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已成为思路。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理论到实践的衔接,实现改革举措平稳落地有效运行,使执行权改革达到既定目标。
相当一段时间里,有关执行权改革的话题仅停留在“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层面,关于执行权改革的现实路径并不明晰,以至迷茫傍徨的气息散漫于关心则乱的人群之间。好在此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将积极稳妥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在各级法院探索设立执行裁判庭,探索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模式”,此论断将执行权改革由顶层设计延伸到实践操作层面,使得执行权改革的当下路径得以显现。
对此笔者深感幸慰,并想作三点解析:一是审执分离改革仍在试点阶段,与之相关的体制问题及其配套机制尚未完全明晰,仍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执行实践的跟进;二是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权运行可成为定论,执行裁决庭的设立和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模式的探索,标示出执行权改革的当下路径;三是执行裁决庭的设立旨在落实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模式的探索意在强化执行权的行政化属性,两权以符合自身规律的方式运作而彼此相得益彰相互制约,使得执行思维能够自成体系。
长期以来,执行思维屈居审判思维之下难以伸展,执行规律隐身于审判规律之中难以独存,执行以执行员承包案件为主要运行方式,绩效考核仅以结案数量为考量一线执行干警工作的标准;因之执行难问题成堆、执行权运行不畅、执行干警积极性深受制约。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趋利除弊铲除诟病。执行权改革以审执分离为切入点,以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离为基本路径,当可有效化解实践中执行权运行的种种障碍和弊病,使之步入顺畅运行的科学轨道。
对于在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模式之改革思路,各方反应极为强烈,基层执行干警关注更为热切。可以肯定警务化的执行队伍必将带来执行实施权的三大变化:一是执行案件的承办主体将由个人转为组织,案件从立案、执行到结案呈流动状态,信息化、规范化、公开化成为案件运转基本形态;二是以行政权为原动力的执行实施权运行,将表现为一个个执行命令的落实,警务化了的执行干警只需完成点状的工作量;三是执行实施机构中权力核心的确立成为执行权改革的重中之重。这些变化是符合执行规律的,能够体现执行思维的特征。其落地方式目前还有待于观察,其真实效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不论怎样,执行权改革的当下路径开始明晰,在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已成为思路。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理论到实践的衔接,实现改革举措平稳落地有效运行,使执行权改革达到既定目标。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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