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讨债一千元 非法拘禁领刑三个月
2016-02-17 14:28: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耒阳法院 | 作者:梁晓亚
日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春节期间,张某借了谢甲1000元钱一直未还,2010年5月27日19时许,谢甲纠集谢乙及被告人陈某搭乘的士车来到张某家里索债无果,被告人陈某及谢甲、谢乙三人强行将张某带到耒阳市人民路某宾馆8607房,在房间内,使用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张某还钱,后张某被迫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直到2010年5月28日凌晨,张某才被放行。
案发后,张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同案人纠集下,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0年春节期间,张某借了谢甲1000元钱一直未还,2010年5月27日19时许,谢甲纠集谢乙及被告人陈某搭乘的士车来到张某家里索债无果,被告人陈某及谢甲、谢乙三人强行将张某带到耒阳市人民路某宾馆8607房,在房间内,使用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张某还钱,后张某被迫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直到2010年5月28日凌晨,张某才被放行。
案发后,张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同案人纠集下,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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