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女友两群男子互殴 一方伤残一方获刑
2016-02-14 10:16: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柳城法院 | 作者:张秋华
  为了让女友回心转意,两名男子竟然互相招集人马进行斗殴,最终导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16年2月3日,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2015年2月,罗某某与好友刘某等人要一起在柳城县一家娱乐场所消费。期间,刘某想起了不久前分手的女朋友李某,心中难免不舍,于是打电话给前女友李某要求见面,尽管已经是凌晨,但是李某和男性朋友姚某某等人恰好在广场附近的夜宵摊吃夜宵,在姚某某的陪同下李某很快到了约定的地点。见面后,急于和好的刘某立刻上前抱住李某,任凭李某怎么挣扎都不放手,正在这个时候,陪同李某一起来的姚某某看见了立即上前拉开二人,在拉扯过程中刘某被摔在了地上。

  又羞又恼的刘某这才明白过来为什么痴心唤不回女友的心,原来女友是被眼前这个高大帅气的男人迷上了,而刚刚自己又被对方打败,颜面尽失,只好灰溜溜回到了KTV包厢里。

  在包厢中,罗某某等人见刘某脸上带伤,衣服沾有泥土,便追问其原因,刘某一五一十地道出实情。罗某某等人纷纷表示一定要为兄弟讨个公道。

  很快,罗某某、刘某甲(在逃)、刘某乙(在逃)等人一起找到了姚某某,并对姚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被打的姚某某也不服气,回到夜宵摊联合姚某甲、罗某甲、邓某等人再次回到广场附近伺机报复罗某某等人。而罗某某等人也准备了砍刀在广场附近“迎战”,正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为爱冲昏头脑的两群年轻男子顾不上评理,不由分说就打了起来。

  事后,经柳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罗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姚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姚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建康,致一人重伤及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害人一方为姚某某被追打之事报复被告人罗某某一方,该报复行为直接导致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同伙实施了伤害各被害人的行为,故被害人对引发本案也有一定过错,本院据此对被告人罗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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