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专偷电瓶车 不到二个月盗窃13辆
2016-02-03 14:56: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李斌
目前,人们对电瓶车疏于防范,使小偷有可乘之机,两被告人在短短的五十天的时间里,竟得手7次,有时一次就盗取3-4辆电瓶车,不足二个月盗窃电瓶车13辆。最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常某、宋某、孙某(三人另案处理)到颍上县八里河镇东十八里铺中学对面居民楼走廊,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1710元;201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常某、宋某、孙某到颍上县第二中学二中巷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2145元;2015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宋某到颍上县慎城镇顺河南路锦源锦绣天地小区,盗窃停放在10号楼楼道口的两轮电瓶车三辆。经鉴定,三辆两轮电瓶车价值分别为1100元、1095元、1210元;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常某、宋某、孙某到颍上县城北新区金诺网吧后面居民小区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1784元;2015年5月24日夜,被告人夏某、彭某到颍上县慎城镇管仲东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南1单元楼梯口,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2178元;201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常某、宋某在颍上县慎城镇智泉街1栋1单元楼道口盗窃两轮电瓶车四辆。经鉴定,四辆两轮电瓶车价值分别为1606元、1420元、1260元、1336元。2015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夏某伙同常某、孙某到颍上县第二中学南大门门口东侧车库,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三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两轮电瓶车价值1232元,三轮电瓶车价值2022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彭某共同或伙同他人专门盗窃他人电瓶车13辆,价值达2万多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彭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均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5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常某、宋某、孙某(三人另案处理)到颍上县八里河镇东十八里铺中学对面居民楼走廊,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1710元;201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常某、宋某、孙某到颍上县第二中学二中巷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2145元;2015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宋某到颍上县慎城镇顺河南路锦源锦绣天地小区,盗窃停放在10号楼楼道口的两轮电瓶车三辆。经鉴定,三辆两轮电瓶车价值分别为1100元、1095元、1210元;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常某、宋某、孙某到颍上县城北新区金诺网吧后面居民小区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1784元;2015年5月24日夜,被告人夏某、彭某到颍上县慎城镇管仲东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南1单元楼梯口,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车辆价值2178元;201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夏某、彭某伙同常某、宋某在颍上县慎城镇智泉街1栋1单元楼道口盗窃两轮电瓶车四辆。经鉴定,四辆两轮电瓶车价值分别为1606元、1420元、1260元、1336元。2015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夏某伙同常某、孙某到颍上县第二中学南大门门口东侧车库,盗窃两轮电瓶车一辆、三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两轮电瓶车价值1232元,三轮电瓶车价值2022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彭某共同或伙同他人专门盗窃他人电瓶车13辆,价值达2万多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彭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均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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