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检察院"跨区状告"镇政府"违法履职""怠于监管"
2016-01-27 18:40:1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闫起磊
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检察院以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政府,在垃圾场选址和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履行职责”和“怠于监管”行为为由,向贵阳市境内的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清镇市法院已受理该案。
据六枝特区检察院行政公益起诉书称,2014年,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政府将位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的木岗产业园区一地块选址为该镇临时垃圾场,并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地块倾倒,垃圾占地面积7.1383亩,严重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六枝特区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此事,并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告“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潭村(丁旗镇辖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要求丁旗镇收到检察建议书一个月内回复处理结果。但丁旗镇在限期内未予答复,亦未履行职责,龙潭村仍在该地块倾倒垃圾。
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丁旗镇政府选址木岗产业园区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处倾倒,是其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但其选址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亦未采取防渗透等措施,其行为违法。检察院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但丁旗镇政府既未纠正违法行为,亦未履行法定职责。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六枝特区检察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贵州省检察院《关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方案》、贵州省高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丁旗镇政府未依照法律规定,选址木岗产业园区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履行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职责;判决责令被告对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目前,清镇市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向被告丁旗镇政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
据六枝特区检察院行政公益起诉书称,2014年,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政府将位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的木岗产业园区一地块选址为该镇临时垃圾场,并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地块倾倒,垃圾占地面积7.1383亩,严重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六枝特区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此事,并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告“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潭村(丁旗镇辖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要求丁旗镇收到检察建议书一个月内回复处理结果。但丁旗镇在限期内未予答复,亦未履行职责,龙潭村仍在该地块倾倒垃圾。
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丁旗镇政府选址木岗产业园区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处倾倒,是其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但其选址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亦未采取防渗透等措施,其行为违法。检察院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但丁旗镇政府既未纠正违法行为,亦未履行法定职责。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六枝特区检察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贵州省检察院《关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方案》、贵州省高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丁旗镇政府未依照法律规定,选址木岗产业园区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履行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职责;判决责令被告对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目前,清镇市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向被告丁旗镇政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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