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中国首个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
2019-06-19 19:48:47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郭其钰
记者19日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出台《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今后经认定的公益诉讼重大案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指派专人进行指导。据悉,这是中国首个规范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
该《规定》从案件性质和影响力两个方面来确定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标的大小、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客观标准,列出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21种情形。
如向孕产妇、婴幼儿、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危重病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案件,挽回100万元以上国有财产损失或者收回5亩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等均属于重大案件。
按照案件办理成效和评价,《规定》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反响较好,具有向县级以上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等明显社会成效的,可认定为重大案件。案件具有创新意义,开拓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领域和新格局,或者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开展县级以上专项行动进行行业治理的,也可认定为重大案件。
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上述《规定》还对公益诉讼特大案件的范围加以明确。包括挽回国有财产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民事公益诉讼获赔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的案件等12种情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糜方强介绍,《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作标准,引导检察机关在全面强化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工作注意力和精力更加聚焦那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重特大案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该《规定》从案件性质和影响力两个方面来确定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标的大小、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客观标准,列出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21种情形。
如向孕产妇、婴幼儿、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危重病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案件,挽回100万元以上国有财产损失或者收回5亩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等均属于重大案件。
按照案件办理成效和评价,《规定》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反响较好,具有向县级以上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等明显社会成效的,可认定为重大案件。案件具有创新意义,开拓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领域和新格局,或者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开展县级以上专项行动进行行业治理的,也可认定为重大案件。
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上述《规定》还对公益诉讼特大案件的范围加以明确。包括挽回国有财产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民事公益诉讼获赔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的案件等12种情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糜方强介绍,《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作标准,引导检察机关在全面强化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工作注意力和精力更加聚焦那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重特大案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