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打砸宾馆 男子寻衅滋事被判刑十个月
2016-01-22 09:32:19 | 来源:湘潭法院 | 作者:陆义
一男子酒喝多了,无故到宾馆进行打砸。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被告人丁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丁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2013年7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喝酒后来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某宾馆,无故将该宾馆大厅的EPS针式打印机、大厅装饰玻璃及宾馆101、201、203、301房间的房门踢坏。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3190元。事后,被告人丁某赔偿了宾馆负责人的经济损失1800元,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湘乡市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丁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2013年7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喝酒后来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某宾馆,无故将该宾馆大厅的EPS针式打印机、大厅装饰玻璃及宾馆101、201、203、301房间的房门踢坏。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3190元。事后,被告人丁某赔偿了宾馆负责人的经济损失1800元,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湘乡市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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