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作案盗挖槐树苗 自食恶果领刑又受罚
2016-01-21 15:58:27 | 来源:咸阳法院 | 作者:徐微娜 唐香
  1月19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挖槐树苗案,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磊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先后驾车在西安市高陵区、三原县各镇乡道两侧,盗拔栽种在道路两侧的7-8公分国槐树14棵、3公分国槐树苗约604棵、5公分国槐树苗142棵、8公分国槐树苗15棵。被告人张磊将所盗窃的槐树全部栽种在自己位于高陵县的苗圃中,案发后,张磊带领侦查人员到其苗圃进行清点,经清点3公分国槐树苗604棵,5公分国槐树苗122棵,8公分国槐树苗14棵。又查:被告人张磊在西阳、大程盗窃5公分国槐树苗时,有20棵树挖倒后被人发现未拉走,在高陵盗窃8公分国槐树苗时有1棵挖倒后被人发现,张磊弃车逃跑。

  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公分国槐树苗每棵价值70元,604棵价值为42280元,5公分国槐树苗每棵价值100元,142棵价值为14200元,8公分国槐树苗每棵价值270元,15棵价值4050元,被告人张磊盗窃总价值为60530元,其中2270元为未遂。

  另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张磊通过高陵县公安局通远派出所赔偿被害人通远镇通远村村委会人民币20000元。2015年6月3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在高陵县一苗圃平房内将张磊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磊在盗窃中未遂部分价值人民币2270元,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磊当庭认罪态度尚好且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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