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男”转行卖假烟被判刑五年半罚金五万
2016-01-20 16:09:34 | 来源:北海银海法院 | 作者:韩唐琦
  黑龙江一男子宋某两年前被骗至北海从事传销,血本无归,于是“剑走偏锋”想通过QQ和微信来销售假烟赚钱,岂料法网疏而不漏,宋某被捕,所有未及销售的香烟当场被查扣。近日,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宋某交代,他是黑龙江人,两年前被人骗至北海从事传销活动并花光了家中积蓄。为了维持家庭开支,在得知网上购得的香烟与市场价有将近7倍的差价后,宋某便想通过近年流行的“微商”渠道进行网上销售来牟利。2015年春节后,他在QQ上搜索到批发香烟的人,通过QQ、微信在批发香烟的群里向人购买假冒伪劣香烟。收到对方发过来的银行帐号后,宋某从ATM机上通过无卡存钱给对方,对方就给他发货。宋某通过将香烟的照片发到QQ群、微信群、相册等销售,然后用快递物流寄出货物。2015年5月7日,宋某被抓获,现场查扣其未及销售的各类品牌成品香烟共1843条。宋某称这批货物进货价总共需要5万多元,他是在每条香烟的进货价基础上加上2至10元售出以赚取差价。经鉴定,所被查获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总价值人民币431463元。

  2015年12月10日,银海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银海区法院主管刑事副院长邓秀勉担任审判长,银海区检察院检察长杨伟才、检察员劳泰若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香烟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