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回望:跨区划法院“民告官”案猛增
2016-01-19 13:14:48 | 来源:财新网 | 作者:单玉晓 李佳蔚
近日,《人民法院报》报道,自1月18日起,原来由西安市、安康市两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改由陕西西安铁路运输中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两级三院集中管辖。这是陕西法院系统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举措,旨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审理检察,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审理检察的诉讼格局。
此前,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作为陕西司法改革中设立的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运行已满一年,其改革效果如何?
据上海三中院向记者透露,在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为13件。而在2015年,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70件,审执结1163件。其中受理行政案件共计610件,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242件,约占39%,较上一年全市法院受理数增长18倍多。
案件数量为何激增?据上海三中院院长吴偕林介绍,在以前市政府复议必须维持区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老百姓只可以诉区县政府;现在,市政府也要作为共同被告走上法庭。
与上海三中院类似,据财新记者了解,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履职一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1892件,其中行政案件1396件;共结案1700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4%。其中行政案件占73.8%,民商事案件占20%,刑事案件占1.6%,执行案件占4.6%。2015年,受理以北京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超过1100件,同期增长近七倍;区县政府败诉率为18.9%,同比上升六个百分点。
据财新记者了解,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主要着眼在三类案件方面,重大“民告官”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大交通运输”案件及有跨行政区划特征的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等。行政案件和跨地区重大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方案近期也将确定。
其中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案尤为明显重要,去除司法机关的地方化问题十分迫切。目前司法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跨区域设立司法机关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从而达到探索排除审判干扰的目的。同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有利于均衡司法资源,便利民众参与诉讼等司法活动。
上海三中院专门制定了中国首个立案清单制度和行政诉讼释明制度。立案清单制度即交给当事人一张清单,告诉当事人诉讼所需的所有材料,这份清单可以通过网上打印,立案等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
据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介绍,释明制度包含庭前释明和判后释明。庭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指导,确保当事人能充分表达意愿;审判结束后对一些不了解诉讼程序,对案件审理和裁判不理解、不满意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判后释明。
此前,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作为陕西司法改革中设立的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运行已满一年,其改革效果如何?
据上海三中院向记者透露,在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为13件。而在2015年,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70件,审执结1163件。其中受理行政案件共计610件,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242件,约占39%,较上一年全市法院受理数增长18倍多。
案件数量为何激增?据上海三中院院长吴偕林介绍,在以前市政府复议必须维持区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老百姓只可以诉区县政府;现在,市政府也要作为共同被告走上法庭。
与上海三中院类似,据财新记者了解,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履职一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1892件,其中行政案件1396件;共结案1700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4%。其中行政案件占73.8%,民商事案件占20%,刑事案件占1.6%,执行案件占4.6%。2015年,受理以北京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超过1100件,同期增长近七倍;区县政府败诉率为18.9%,同比上升六个百分点。
据财新记者了解,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主要着眼在三类案件方面,重大“民告官”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大交通运输”案件及有跨行政区划特征的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等。行政案件和跨地区重大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方案近期也将确定。
其中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案尤为明显重要,去除司法机关的地方化问题十分迫切。目前司法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跨区域设立司法机关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从而达到探索排除审判干扰的目的。同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有利于均衡司法资源,便利民众参与诉讼等司法活动。
上海三中院专门制定了中国首个立案清单制度和行政诉讼释明制度。立案清单制度即交给当事人一张清单,告诉当事人诉讼所需的所有材料,这份清单可以通过网上打印,立案等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
据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介绍,释明制度包含庭前释明和判后释明。庭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指导,确保当事人能充分表达意愿;审判结束后对一些不了解诉讼程序,对案件审理和裁判不理解、不满意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判后释明。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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