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向店主借不到100元而恐吓炸店被判刑
2016-01-20 09:58:38 | 来源:资溪法院 | 作者:王增娟
  江西省资溪县一男子因为向店主借不到100元而搬煤气罐恐吓“炸店”。日前,该男子被资溪县人民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男子名叫艾晓华,江西省资溪县人。2015年8月4日18时左右,艾晓华在一餐馆吃饭,喝了七两左右的白酒,结账时发现自己没有带钱,正好他的一位朋友路过,便帮艾晓华付了100元饭钱。事情本该了结,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艾晓华却拉着朋友跑到离餐馆不远的游戏机室找与自己是朋友的老板借100元钱还给他。当时,因店老板不在游戏机室里,艾晓华便转而向店老板的妻子借,店老板的妻子婉言拒绝了他。见此情形,艾晓华就说“不借钱就在你店里闹事”,便离开游戏机室回到家里,扛起一个煤气罐赶往游戏机室。路上,艾晓华还特意向110报警称“有人会在某某游戏室用煤气罐炸店”。当艾晓华回到游戏机室门口时,看到110的警车停在旁边,艾晓华便将煤气罐放到游戏机室布帘下面。随后大声喊叫“我要炸店,你们快走”,同时将煤气罐的阀门打开。见此情形,110民警迅速冲到艾晓华身边将其扑到在地。

  案件审理过程中,艾晓华称,他当时怕有什么意外,特意报警,当看见有民警在那里,才打开的阀门,自己这么做,只是想吓一吓游戏机室的老板,并没有真要炸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晓华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定的危害状态乃至危害结果,却仍然放任该危险或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艾晓华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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