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团伙“声东击西”盗窃商铺 两起转化为抢劫
2016-01-20 09:43:47 | 来源:亳州谯城法院 | 作者:郑文慧
三人盗窃团伙专门以商铺为目标,分工明确,一人专门与店主攀谈吸引其注意,一人趁机盗窃店内财务,一人驾车在外等候,共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利辛县、阜阳市颍上县、河北省霸州市等地作案6起,其中2起因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成抢劫罪。1月19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闫某某、张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到亳州市嵇康路某馍店附近,由张某驾车在外等侯,王某某以买馍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交谈吸引其注意,闫某某趁机将店内的包拿走,包内有100元左右的现金、一部手机和一块手表,后三人驾车逃跑。案发后,王某某、闫某某的家人赔偿李某某600元经济损失。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在谯城区古井镇、亳州市区汤王大道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作案两起,共盗窃手机两部、装有2000元现金的包一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的家人对被害人贺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2015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到亳州市利辛县某家纺附近,以购买东西的名义与该店内的孙某交谈吸引其注意,后二被告人趁机将店内的包盗走,包内有1000余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王某某等人驾车逃跑。
另查明,2012年7月1日9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车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大名府香油坊,以购买香油的名义与店内的陶某某交谈,王某某趁机盗取陶某某的钱包,被陶某某发现后王某某从钱包内抢了20余元后逃跑,陶某某的儿子徐某达、丈夫徐某宏发现后从店内追赶王某某至门口欲将其按倒在地,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东西喷向徐某达的眼睛致其松手,王某某的同伙手持黑色“棍棒”将王某某带走,期间,王某某的衣服和包等物品被拉掉在现场。
2015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贺(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到阜阳市颍上县某装饰店附近,王某某以购买东西的名义与店内的姜某某交谈吸引其注意,刘某某趁机将店内的包盗走,包内有3000余元现金和一条项链等物品,姜某某发现后追赶刘某某至车上并拉住车门不松,王某某让王某贺强行驾车行驶,并伙同刘某某将姜某某推下车,造成姜某某右腿膝盖受伤,后三人驾车逃跑。经鉴定,姜某某的右腿膝盖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的项链价值84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4起,价值5400元;参与抢劫2起,价值1142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3起,价值5300元;抢劫1起,价值11400元。被告人闫某某参与盗窃3起,价值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的家人退出部分赃款,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闫某某、张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到亳州市嵇康路某馍店附近,由张某驾车在外等侯,王某某以买馍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交谈吸引其注意,闫某某趁机将店内的包拿走,包内有100元左右的现金、一部手机和一块手表,后三人驾车逃跑。案发后,王某某、闫某某的家人赔偿李某某600元经济损失。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在谯城区古井镇、亳州市区汤王大道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作案两起,共盗窃手机两部、装有2000元现金的包一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的家人对被害人贺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2015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到亳州市利辛县某家纺附近,以购买东西的名义与该店内的孙某交谈吸引其注意,后二被告人趁机将店内的包盗走,包内有1000余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王某某等人驾车逃跑。
另查明,2012年7月1日9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车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大名府香油坊,以购买香油的名义与店内的陶某某交谈,王某某趁机盗取陶某某的钱包,被陶某某发现后王某某从钱包内抢了20余元后逃跑,陶某某的儿子徐某达、丈夫徐某宏发现后从店内追赶王某某至门口欲将其按倒在地,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东西喷向徐某达的眼睛致其松手,王某某的同伙手持黑色“棍棒”将王某某带走,期间,王某某的衣服和包等物品被拉掉在现场。
2015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贺(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到阜阳市颍上县某装饰店附近,王某某以购买东西的名义与店内的姜某某交谈吸引其注意,刘某某趁机将店内的包盗走,包内有3000余元现金和一条项链等物品,姜某某发现后追赶刘某某至车上并拉住车门不松,王某某让王某贺强行驾车行驶,并伙同刘某某将姜某某推下车,造成姜某某右腿膝盖受伤,后三人驾车逃跑。经鉴定,姜某某的右腿膝盖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的项链价值84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4起,价值5400元;参与抢劫2起,价值1142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3起,价值5300元;抢劫1起,价值11400元。被告人闫某某参与盗窃3起,价值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的家人退出部分赃款,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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