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迷花卉奈何囊中羞涩 夜闯苗圃地盗窃终获刑
2016-01-19 09:57:22 | 来源:泾县法院 | 作者:张玲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再美的东西,不是自己的,便要学会管住自己的手脚。王某是一位喜爱花卉之人,奈何囊中羞涩,于是便起了偷盗的歪念,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4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多次趁天黑无人之机至泾县泾川镇晏公治超站对面苗圃地,盗窃被害人吴某、佘某经营的苗圃地内映山红各十棵,栽种藏匿于其自家庭院。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映山红价值人民币近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1月14日主动到泾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二十棵映山红由侦查机关依法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窃取的映山红已如数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4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多次趁天黑无人之机至泾县泾川镇晏公治超站对面苗圃地,盗窃被害人吴某、佘某经营的苗圃地内映山红各十棵,栽种藏匿于其自家庭院。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映山红价值人民币近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1月14日主动到泾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二十棵映山红由侦查机关依法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窃取的映山红已如数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