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女性朋友与人聊天 男子持刀砍人获刑
2016-01-14 14:24:24 | 来源:宁德法院 | 作者:陈昊
  仅在电话里听到自己的女性朋友与他人聊天,酒后冲动便手持砍刀冲到会所欲砍人,后砍伤前来劝架的被害人。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温某某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温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676.1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与其女性朋友林某某电话通话聊天时,听到林某某与王某某聊天,心生不满,遂持一西瓜刀前往霞浦县松港街道某音乐会所。在该会所楼下遇会所员工江某某、吴某某,被告人温某某不顾女性朋友林某某劝解及被害人江某某的辩白,持西瓜刀追砍被害人江某某,致其第三掌骨基底部开放性骨折、第四掌骨开放粉碎性骨折、第四掌骨关节开放性脱位并侧副韧带断裂等。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温某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江某某系霞浦县松港街道某音乐会所劳务人员,其因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行为致轻伤,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8日在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10日,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050.1元、护理费1513元、误工费15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酌定)3000元,共计人民币21676.1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温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应当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但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以本院核实的为准。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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