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物被判刑一年七个月
2015-12-28 14:27:33 | 来源:白水法院 | 作者:付蒙娇
  两男子利用担任村小组干部的职权便利,将本小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近日,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9月份,白水县“山里情”豆制品有限公司与雷牙镇下徐和卓村三组(以下简称下徐三组)达成关于补偿征地的蓄水池补偿协议,由“山里情”豆制品有限公司向下徐三组支付蓄水池补偿款8万元。2013年9月10日、11日,被告人石某、王某等以下徐三组名义从“山里情”豆制品有限公司领取了该8万元。但协议书中仅载明水池子(蓄水池)补偿费4万元。另由王某代表下徐三组出具分别领取水池子补偿款4万元和征地补助4万元的领条。补偿补助款领回后,经石某、向某(已死亡)、王某协商,将4万元的征地补助款的其中3万元以每人5千元征地补助名义分别分给向某、郭某、李某、石某某、王某、刘某等六人,另外1万元由郭某支出于下徐村务。水池子补偿款4万元由石某和王某每人2万元私分。在2012年财务审计中,发现该8万元的收入和支出均没有账务记载。2010年、2011年,王某从下徐三组分别领取土地复耕费各1000元,共计2000元,被王某非法占为已有。在2012年财务审计中,发现该2000元的收入和支出均没有账务记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王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和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小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石某侵占40000元,王某侵占42000元,均数额较大,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二被告人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于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二人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二被告适应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王某退赔的赃款2000元应退回给下徐三社。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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