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敬酒惹纠纷殴打他人 领刑又赔钱
2015-12-28 10:49:49 | 来源:亳州谯城法院 | 作者:郑文慧
  1998年出生的付某某在吃饭时因敬酒与他人发生口角,便纠集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三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72.5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付某某与朱某某在亳州市谯城区某饭店吃饭时因敬酒发生口角,饭后,被告人付某某纠集多人在该饭店门口对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上述三名被害人受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某、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住院治疗8天,在诉讼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家人主动向法院递交纳3272.5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付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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