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套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获刑
2015-12-22 15:25:36 | 来源:平顶山法院 | 作者:闫发
  报着侥幸心理,驾驶套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交通肇案。

  2015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其在二手车市场上购买的无牌证自卸货车套用豫D66290车牌号在工地上装完土后,沿本市湛河区梁李村南北自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美超市附近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某撞倒,致孙某受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孙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月6日18时许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管部门处理,同年1月9日王某到湛河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调查,5月29日王某经电话通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事故大队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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