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闯“隔离带” 勿碰“高压线”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工作述评
2015-12-16 07:50: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郭士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如实记录、依规处理,对不如实记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规定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灯塔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会议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主要目的是通过创新制度、加强监管,制约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对促进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具有制度性意义。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保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瞭望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等会议中,在中央深改组的决定中,在中央印发的法规条例中,防止干预司法作为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中央的表态始终严厉,严禁以权压法的决心异常坚定。
细数不难发现,中央近年来出台多个文件和举措,都剑指干预司法痼疾,为权与法划出“隔离带”,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全力清障。建章立制,加上动真碰硬,防干预司法从制度到实践,力气之大、措施之严,不时让人眼前一亮,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司法环境因之净化,司法信心随之提升。
两个规定出台——
严肃告诫权力莫再任性
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是关键。实现公正司法,就要充分尊重司法独立判断的属性,下大力气革除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的积弊。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随后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两个规定的出台,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为抓好贯彻落实,8月,最高法院制定落实两个规定实施办法,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构建取得新的进展。
司法活动不受干预是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硬指标。新规面前,伸向司法的“权力之手”,理应心有震撼,主动收敛,不逾越“是非线”,不触碰“高压线。”杜绝外部干预,也还有赖于全社会法治思维的养成,斩断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的恶性循环,推动法治进程的点滴进步。
向违规者亮剑——
曝光典型案例具“破冰”意义
制度的“隔离带”已筑,司法业界有了抵御非法干预的“尚方宝剑”。更值得期待的是下一步:亮剑。
11月6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了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堪称“破冰”之举。“这是两个规定出台以来第一次通报,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公开,可以从社会监督的层面促进制度落地生根,还可以发挥强烈的警示作用——高压态势下,谁敢突破底线、亵渎司法权威,谁就要受到查处。各级领导干部要躬身自省,管住手中的权,管住自己的嘴。
“晒”案例固然是必要的,但惩处绝不是目的。要确保铁规持续发力,更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使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行动自觉。”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纳入最严党纪——
彰显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决心
公生明,廉生威。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实践的基础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直面沉疴积弊,首次对违反规定干预司法及其处分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心存敬畏,才能行有所止。这是有史以来党纪中针对违规干预司法行为作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这条带电的“高压线”,将使以身试纪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有利于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乃至全党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
将防止干预司法制度上升为最为严格的、统一适用的党纪,与五中全会公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相呼应,也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权力要行之有规,要恪守政治规矩与党纪国法,决不允许跨越法律的边界。
铁规
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曝光台
2015年11月6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
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
②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过问案件案
④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过问案件案
⑤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年轮
防止领导干部
干预司法大事纪
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之一被正式提出。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11月6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了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
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如实记录、依规处理,对不如实记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规定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灯塔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会议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主要目的是通过创新制度、加强监管,制约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对促进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具有制度性意义。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保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瞭望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等会议中,在中央深改组的决定中,在中央印发的法规条例中,防止干预司法作为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中央的表态始终严厉,严禁以权压法的决心异常坚定。
细数不难发现,中央近年来出台多个文件和举措,都剑指干预司法痼疾,为权与法划出“隔离带”,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全力清障。建章立制,加上动真碰硬,防干预司法从制度到实践,力气之大、措施之严,不时让人眼前一亮,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司法环境因之净化,司法信心随之提升。
两个规定出台——
严肃告诫权力莫再任性
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是关键。实现公正司法,就要充分尊重司法独立判断的属性,下大力气革除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的积弊。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随后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两个规定的出台,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为抓好贯彻落实,8月,最高法院制定落实两个规定实施办法,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构建取得新的进展。
司法活动不受干预是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硬指标。新规面前,伸向司法的“权力之手”,理应心有震撼,主动收敛,不逾越“是非线”,不触碰“高压线。”杜绝外部干预,也还有赖于全社会法治思维的养成,斩断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的恶性循环,推动法治进程的点滴进步。
向违规者亮剑——
曝光典型案例具“破冰”意义
制度的“隔离带”已筑,司法业界有了抵御非法干预的“尚方宝剑”。更值得期待的是下一步:亮剑。
11月6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了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堪称“破冰”之举。“这是两个规定出台以来第一次通报,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公开,可以从社会监督的层面促进制度落地生根,还可以发挥强烈的警示作用——高压态势下,谁敢突破底线、亵渎司法权威,谁就要受到查处。各级领导干部要躬身自省,管住手中的权,管住自己的嘴。
“晒”案例固然是必要的,但惩处绝不是目的。要确保铁规持续发力,更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使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行动自觉。”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纳入最严党纪——
彰显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决心
公生明,廉生威。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实践的基础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直面沉疴积弊,首次对违反规定干预司法及其处分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心存敬畏,才能行有所止。这是有史以来党纪中针对违规干预司法行为作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这条带电的“高压线”,将使以身试纪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有利于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乃至全党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
将防止干预司法制度上升为最为严格的、统一适用的党纪,与五中全会公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相呼应,也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权力要行之有规,要恪守政治规矩与党纪国法,决不允许跨越法律的边界。
铁规
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曝光台
2015年11月6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
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
②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过问案件案
④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过问案件案
⑤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年轮
防止领导干部
干预司法大事纪
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之一被正式提出。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11月6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了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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