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通报彰显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的坚强决心
有的“记大过”,有的“被立案”
有的“记大过”,有的“被立案”
2015-11-07 09:24: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李阳 乔文心
11月6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这是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以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
两个规定颁布以来,社会各界对于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心存疑虑。“这次通报彰显了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的坚强决心。不管是谁,只要违反规定就要受到查处。”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干预司法 记录留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央印发的两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记录是规定中最重要的制度。“不管哪种形式的干预,都要按照两个规定要求,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指出,这是保证规定实施的基础与关键。
实践中,司法人员不愿记、不敢记是规定施行的一大难点。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包括政法机关内部一些工作人员,对敢不敢记录,敢不敢通报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
“在历史上,法官为了避免自己担责任,在卷宗中做记号、在判决书中故意讲歪理,都是消极对抗的做法。但如果让他们直接在案卷中记载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胆量不一定有这么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有些担忧,虽然文件规定了不记录要担责,但真正落实还需要胆量和氛围。
“对于这个问题,两个规定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既强调对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保护,也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
据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两个规定颁布以来,各级政法机关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一边建章立制,一边记录查处。要健全制度机制,如实全面记录,认真调查核实,严肃追究问责,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违法干预 适时通报
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中,违法者既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也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既有高级人民法院庭长,也有普通法警、书记员。
“这就向全社会表明,不管是谁只要触碰了这两个规定,就必须被记录,要受到查处。”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今后将对各地上报的典型案例及时汇总,适时通报。
作为衔接,两个规定明确了记录后的通报制度:对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规定对通报的行为讲得很具体。主要是两部分,一是通过私人手段干预,二是通过对公手段干预。”陈卫东说,领导干部亲属干预案件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规定特别提及了领导干部授意或纵容亲属干预办案的行为,这是一大亮点。
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两个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所谓合法的干预是不存在的。”蒋惠岭指出,规定对于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范围说得很清楚。比如,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问题等活动,都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如果有关领导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发表意见甚至代为作出决定,便属于超出职权范围的非法干预。
“事实上,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应该严格禁止的。规定是通过记录、通报、追责这样一种递进方式逐步推进的,最终目的是杜绝任何干预司法的活动。”蒋惠岭表示,在人们对审判独立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后,任何干预都是不能容忍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十分看好两个规定中的通报制度。他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将司法机关如实记录的情况、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尽可能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进行监督,加大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的成本和风险。
严肃查处 警示后人
在通报的5起案件中,违规干预司法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严肃查处。因过问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书记员职务;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因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将被依纪依法追责,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已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两个规定给所有试图以权乱法之人套上了一个紧箍咒,明确了两种追责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鉴。”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同志强调,要使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行动自觉。
“领导干部在过问案件之前,必须要掂量相关的后果,其监督制约作用不言而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认为,对于办案人员,这个制度能让他们心里更踏实:领导干部过问的意见是“留案留底的”,将来出现问题可以追溯责任。
“这是两个规定出台以来第一次通报,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两个规定颁布以来,社会各界对于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心存疑虑。“这次通报彰显了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的坚强决心。不管是谁,只要违反规定就要受到查处。”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干预司法 记录留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央印发的两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记录是规定中最重要的制度。“不管哪种形式的干预,都要按照两个规定要求,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指出,这是保证规定实施的基础与关键。
实践中,司法人员不愿记、不敢记是规定施行的一大难点。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包括政法机关内部一些工作人员,对敢不敢记录,敢不敢通报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
“在历史上,法官为了避免自己担责任,在卷宗中做记号、在判决书中故意讲歪理,都是消极对抗的做法。但如果让他们直接在案卷中记载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胆量不一定有这么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有些担忧,虽然文件规定了不记录要担责,但真正落实还需要胆量和氛围。
“对于这个问题,两个规定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既强调对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保护,也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
据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两个规定颁布以来,各级政法机关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一边建章立制,一边记录查处。要健全制度机制,如实全面记录,认真调查核实,严肃追究问责,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违法干预 适时通报
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中,违法者既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也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既有高级人民法院庭长,也有普通法警、书记员。
“这就向全社会表明,不管是谁只要触碰了这两个规定,就必须被记录,要受到查处。”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今后将对各地上报的典型案例及时汇总,适时通报。
作为衔接,两个规定明确了记录后的通报制度:对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规定对通报的行为讲得很具体。主要是两部分,一是通过私人手段干预,二是通过对公手段干预。”陈卫东说,领导干部亲属干预案件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规定特别提及了领导干部授意或纵容亲属干预办案的行为,这是一大亮点。
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两个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所谓合法的干预是不存在的。”蒋惠岭指出,规定对于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范围说得很清楚。比如,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问题等活动,都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如果有关领导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发表意见甚至代为作出决定,便属于超出职权范围的非法干预。
“事实上,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应该严格禁止的。规定是通过记录、通报、追责这样一种递进方式逐步推进的,最终目的是杜绝任何干预司法的活动。”蒋惠岭表示,在人们对审判独立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后,任何干预都是不能容忍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十分看好两个规定中的通报制度。他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将司法机关如实记录的情况、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尽可能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进行监督,加大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的成本和风险。
严肃查处 警示后人
在通报的5起案件中,违规干预司法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严肃查处。因过问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书记员职务;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因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将被依纪依法追责,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已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两个规定给所有试图以权乱法之人套上了一个紧箍咒,明确了两种追责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鉴。”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同志强调,要使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行动自觉。
“领导干部在过问案件之前,必须要掂量相关的后果,其监督制约作用不言而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认为,对于办案人员,这个制度能让他们心里更踏实:领导干部过问的意见是“留案留底的”,将来出现问题可以追溯责任。
“这是两个规定出台以来第一次通报,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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