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两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5-12-08 08:43:02 | 来源:香河法院 | 作者:王春蕾
近日,河北省廊坊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照镀锌厂非法排放有害物质的案件,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在香河县某村无照经营一家镀锌厂,并利用镀锌厂西墙外侧的水沟作为渗坑,自然渗漏镀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2014年初,顾某雇佣被告人李某镀锌,并将镀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至该渗坑,李某明知顾某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经对渗坑中的废水进行检测,废水中含有汞、铬等有毒物质。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顾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均予以支持。顾某、李某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顾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安定。当前,我国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的严峻形势。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法治观念薄弱,肆意污染,以牺牲环境来换取非法利益。此案中,被告人因利益驱动而实施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侵害居民身体健康,触犯了环境法律红线,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在香河县某村无照经营一家镀锌厂,并利用镀锌厂西墙外侧的水沟作为渗坑,自然渗漏镀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2014年初,顾某雇佣被告人李某镀锌,并将镀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至该渗坑,李某明知顾某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经对渗坑中的废水进行检测,废水中含有汞、铬等有毒物质。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顾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均予以支持。顾某、李某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顾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安定。当前,我国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的严峻形势。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法治观念薄弱,肆意污染,以牺牲环境来换取非法利益。此案中,被告人因利益驱动而实施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侵害居民身体健康,触犯了环境法律红线,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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