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中的“三驾马车”
2015-12-03 07:59: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姜云浩
能不能用科学的政绩观去评判法院和法官,是一个司法导向的大问题,这事关法官的积极性,事关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更事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国家和社会对人民法院的美好愿望,也是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工作目标。案件结果让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完全满意,是强法院所难,但及时审结每一起案件,却是法院不容推辞的职责。可现实是各地各级法院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超审限的案件沉淀下来,这些大量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却长期悬而不决的案件,必然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指责,引发公众的质疑和诟病,也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公信力的下滑。
形成积案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只探讨与审判工作形影不离的司法统计对积案的影响和作用。司法统计中的“结案率”“调撤率”和“发改率”,各有各的内容,各有各的功能,是考核人民法院工作优劣的重要指标,笔者姑且称之为“三驾马车”。
先说结案率。案件长期积压,直接受影响的就是案件当事人,有道是“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为了不让当事人着急、失望甚至绝望,减少和避免因为迟来的审判而引发的上访和冲突,鼓励法官尽快结案,尽可能减少和消灭超审限,强调结案率是完全正确的。
近来,有不少文章批评人民法院对结案率的考核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与“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背道而驰。这恐怕是没有分清人民法院面临的主次矛盾所致,也许案件质量将来会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但当下的主要矛盾是案件收了进来却判不出去,超审限案件俯拾皆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不考核结案率,案件积压的问题将更加严重,考核结案率,是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尽快结案的有效手段。
当然,考核结案率,不等于把结案率标准定得有多高,也不应该仅仅集中在年底,而应该贯穿于每个月甚至每个周,这样才能避免陷入每年懈怠10个月、突击2个月的恶性循环。
再说调撤率。顾名思义,调撤率就是调解和撤诉占审结案件的比率。这个指标在法院考核体系中举足轻重。但过度调解,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有过审判经验的法官都知道,没有足够的时间作保障,调解很难奏效,可是时间久了,审限必然紧张。
从提高司法能力的角度,一份合格的判决书,就是一个或多个法条的解读,对社会有指引、评价和预测的作用,而一份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调解书,其法律示范作用几乎无从体现。写一份优秀的判决书,需要调动法官对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内的各种法律的理解和储备,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这可以迫使法官提高司法能力。
最后说发改率。发改率就是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占审结案件的比率。错案是指法院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造成对案件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因为证据标准本身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事实(法律真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经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既然是认识和判断,那差错就不可避免,正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差错,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才设计了合议庭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等,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的规则都是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两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则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一审和原审,维护法制的统一,这些制度的设计,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也是完全有必要的。
对同一案件的审理意见,即使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意见也经常不一致,上下级法院之间意见有分歧更是不足为奇。基于审级制度,二审法院有权发改一审裁判,但只要不是故意枉法裁判或者明显属于司法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发改,一审法院完全不必大惊小怪,也不必给自己的法官施加太大的压力,否则会影响法官结案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结案率。二审法院可以对改判的案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帮助。江苏省宜兴市两级法院审判的冷冻胚胎继承第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一审法院认为胚胎不能成为继承标的,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继承并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别强调,一审判决虽然被撤销,但不代表判错了,只是对案件的认识和论述角度不一样。二审法院的声明,对化解一审法院承受的社会压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如果鱼和熊掌可以兼得,那最好不过了,但更多的时候是不能兼得,必须有所取舍。“结案率”“调撤率”和“发改率”这三率,用好了是三驾马车,用不好就有可能变成三套绳索。能不能用科学的政绩观去评判法院和法官,是一个司法导向的大问题,这事关法官的积极性,事关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更事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法院排名制度,提倡树立科学的政绩观;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强调,年底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拒绝收案。这些决策非常符合当前的司法实际,也在一定程度缓解了法院压力,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拥护,这让广大法官看到了司法改革的务实和希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国家和社会对人民法院的美好愿望,也是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工作目标。案件结果让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完全满意,是强法院所难,但及时审结每一起案件,却是法院不容推辞的职责。可现实是各地各级法院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超审限的案件沉淀下来,这些大量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却长期悬而不决的案件,必然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指责,引发公众的质疑和诟病,也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公信力的下滑。
形成积案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只探讨与审判工作形影不离的司法统计对积案的影响和作用。司法统计中的“结案率”“调撤率”和“发改率”,各有各的内容,各有各的功能,是考核人民法院工作优劣的重要指标,笔者姑且称之为“三驾马车”。
先说结案率。案件长期积压,直接受影响的就是案件当事人,有道是“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为了不让当事人着急、失望甚至绝望,减少和避免因为迟来的审判而引发的上访和冲突,鼓励法官尽快结案,尽可能减少和消灭超审限,强调结案率是完全正确的。
近来,有不少文章批评人民法院对结案率的考核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与“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背道而驰。这恐怕是没有分清人民法院面临的主次矛盾所致,也许案件质量将来会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但当下的主要矛盾是案件收了进来却判不出去,超审限案件俯拾皆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不考核结案率,案件积压的问题将更加严重,考核结案率,是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尽快结案的有效手段。
当然,考核结案率,不等于把结案率标准定得有多高,也不应该仅仅集中在年底,而应该贯穿于每个月甚至每个周,这样才能避免陷入每年懈怠10个月、突击2个月的恶性循环。
再说调撤率。顾名思义,调撤率就是调解和撤诉占审结案件的比率。这个指标在法院考核体系中举足轻重。但过度调解,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有过审判经验的法官都知道,没有足够的时间作保障,调解很难奏效,可是时间久了,审限必然紧张。
从提高司法能力的角度,一份合格的判决书,就是一个或多个法条的解读,对社会有指引、评价和预测的作用,而一份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调解书,其法律示范作用几乎无从体现。写一份优秀的判决书,需要调动法官对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内的各种法律的理解和储备,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这可以迫使法官提高司法能力。
最后说发改率。发改率就是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占审结案件的比率。错案是指法院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造成对案件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因为证据标准本身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事实(法律真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经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既然是认识和判断,那差错就不可避免,正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差错,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才设计了合议庭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等,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的规则都是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两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则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一审和原审,维护法制的统一,这些制度的设计,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也是完全有必要的。
对同一案件的审理意见,即使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意见也经常不一致,上下级法院之间意见有分歧更是不足为奇。基于审级制度,二审法院有权发改一审裁判,但只要不是故意枉法裁判或者明显属于司法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发改,一审法院完全不必大惊小怪,也不必给自己的法官施加太大的压力,否则会影响法官结案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结案率。二审法院可以对改判的案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帮助。江苏省宜兴市两级法院审判的冷冻胚胎继承第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一审法院认为胚胎不能成为继承标的,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继承并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别强调,一审判决虽然被撤销,但不代表判错了,只是对案件的认识和论述角度不一样。二审法院的声明,对化解一审法院承受的社会压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如果鱼和熊掌可以兼得,那最好不过了,但更多的时候是不能兼得,必须有所取舍。“结案率”“调撤率”和“发改率”这三率,用好了是三驾马车,用不好就有可能变成三套绳索。能不能用科学的政绩观去评判法院和法官,是一个司法导向的大问题,这事关法官的积极性,事关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更事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法院排名制度,提倡树立科学的政绩观;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强调,年底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拒绝收案。这些决策非常符合当前的司法实际,也在一定程度缓解了法院压力,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拥护,这让广大法官看到了司法改革的务实和希望!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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