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员监守自盗 舍友帮忙销赃 二人同获刑
2015-12-02 15:25:38 | 来源:香河法院 | 作者:王春蕾
一营业员利用自己负责销售之机,盗窃财产。而其舍友明知为非法所得,却因自己的贪欲而帮忙销赃,最终二人同时落入法网。近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币;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河北省永年县人;被告人高某,天津市宝坻区人,现二人居住于河北省香河县某村。2014年1月许,张某在其工作的某通讯设备营业厅库房内,将一部未开封的苹果5S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放置于其与高某的共同租住处。高某明知该手机为张某盗窃所得仍予以使用,并在使用后伙同张某将该手机出售至天津市某手机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高某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该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某,河北省永年县人;被告人高某,天津市宝坻区人,现二人居住于河北省香河县某村。2014年1月许,张某在其工作的某通讯设备营业厅库房内,将一部未开封的苹果5S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放置于其与高某的共同租住处。高某明知该手机为张某盗窃所得仍予以使用,并在使用后伙同张某将该手机出售至天津市某手机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高某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该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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