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中院出台说理指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2015-11-20 14:04:08 | 来源:重庆高院 | 作者:张琼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出台《裁判文书说理指引》,强调法官说理义务,明确说理基本要求,加强说理类型化指导,鼓励灵活适当发挥个性,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突出法官说理义务。该院针对法官不愿说理、不能说理等问题,规定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的基本义务,要求法官撰写裁判文书应符合“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的“一般指引”要求,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根据各自的特点还应当符合“分类指引”的要求,努力在每一篇裁判文书中体现公平正义。

  提炼说理基本要求。该院针对当事人容易对审理过程和裁判形成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形成申诉和上访问题,在“一般指引”中提出裁判文书说理不仅包括事实认定说理和裁判论证说理,还应对审理过程和裁判形成进行必要的说明。特别要求应当对立案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变更、庭前会议、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判前调解、司法鉴定、延长审限等审理过程和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裁判形成的过程进行说明,并载明时间、参加人员等必要事项。

  明确说理繁简标准。该院针对案件增加、判决文书制作复杂问题,为加强法官压力,提出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疑难复杂程度,做到繁简分流、繁简适当。在分类指引中明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的案件以及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简写。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且该自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以及经法庭调查、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争议不大可以简写。行政案件中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以及非法院审理重点的问题、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问题可以简写。

  区分审级加强类型化指引。该院针对说理千篇一律、重点不明问题,提出裁判文书说理应当根据不同审级、不同案件的具体类型、不同审理程序做到有所侧重。明确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文书的写作重点,特别对行政案件中作为类、不作为类、行政赔偿类、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类案件的提出了类型化要求。

  鼓励个性发挥。该院提出法官在符合“一般指引”和“分类指引”的基础上,倡导适用“特别指引”中的个性要求。提出可以阐述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对裁判形成的不同观点和意见。阐述裁判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列明或者透露持不同观点和意见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裁判文书可设计附页,记载裁判所引用的或者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以及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阐释。

  建立督查机制。该院加强案件评查工作,把裁判文书说理作为案件评查的重要内容,常态化开展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将说理是否规范、充分作为评选的重要标准。同时注重结果运用,案件评查和评选活动的结果与法官业绩评价挂钩,为确定法官员额积累基础数据。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