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致人重伤 一累犯获刑六年零十一个月
2015-11-09 15:41:50 | 来源:丰城法院 | 作者: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一个月。
2015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蒋某因被害人熊某甲与其母亲的事情,来到丰城市尚庄找被害人熊某甲。因不认识熊某甲家,被告人蒋某误将熊某乙家当成熊某甲家,用石头将熊某乙家窗户及玻璃砸烂。之后,被告人蒋某又来到村中熊某丙开的店内,借别人的手机给熊某甲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我是某某,你这只老畜生,我在村等你。当晚10时许,被害人熊某甲与其弟熊某丁开车回村,正好遇见等候的被告人蒋某。熊某甲将车停下,下车问蒋某找自己有什么事,被告人蒋某未回答,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朝被害人熊某甲乱捅,熊某丁见状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被告人蒋某打去,蒋某随即用刀杀伤熊某丁,之后,被告人蒋某被闻声赶来的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甲左侧开放性胸部损伤、左侧创伤性肺破裂、双侧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熊某丁左腰背部软组织创伤,伤情为轻微伤。
2015年5月29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蒋某打电话给熊某戊,让熊某戊开车送其去修手机。之后,熊某戊和被害人熊某巳二人开车接被告人蒋某来到丰城市尚庄一手机修理店,由于手机不能当场修好,被告人蒋某提出自己去丰城市区维修手机,向熊某戊借200元钱。当车行至尚庄国税分局附近时,熊某戊停车,将200元从副驾驶室这边递给蒋某。被告人蒋某走到副驾驶室旁,认为刚才在手机店里熊某巳骂了他,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朝熊某巳右手部、右腿部刺去,熊某戊见熊某巳腿上流血,便赶快开车将熊某巳送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巳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5年5月29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蒋某因修车纠纷与一男子来到一汽车修理厂。被告人蒋某走进店内用手打了被害人杨某一下,杨某随后站起来,被告人蒋某用随身带来的刀向杨某腹部刺了一刀。后一同前来的男子将被告人蒋某拉了出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躯干部皮肤裂伤,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且之前也是因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5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蒋某因被害人熊某甲与其母亲的事情,来到丰城市尚庄找被害人熊某甲。因不认识熊某甲家,被告人蒋某误将熊某乙家当成熊某甲家,用石头将熊某乙家窗户及玻璃砸烂。之后,被告人蒋某又来到村中熊某丙开的店内,借别人的手机给熊某甲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我是某某,你这只老畜生,我在村等你。当晚10时许,被害人熊某甲与其弟熊某丁开车回村,正好遇见等候的被告人蒋某。熊某甲将车停下,下车问蒋某找自己有什么事,被告人蒋某未回答,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朝被害人熊某甲乱捅,熊某丁见状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被告人蒋某打去,蒋某随即用刀杀伤熊某丁,之后,被告人蒋某被闻声赶来的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甲左侧开放性胸部损伤、左侧创伤性肺破裂、双侧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熊某丁左腰背部软组织创伤,伤情为轻微伤。
2015年5月29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蒋某打电话给熊某戊,让熊某戊开车送其去修手机。之后,熊某戊和被害人熊某巳二人开车接被告人蒋某来到丰城市尚庄一手机修理店,由于手机不能当场修好,被告人蒋某提出自己去丰城市区维修手机,向熊某戊借200元钱。当车行至尚庄国税分局附近时,熊某戊停车,将200元从副驾驶室这边递给蒋某。被告人蒋某走到副驾驶室旁,认为刚才在手机店里熊某巳骂了他,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朝熊某巳右手部、右腿部刺去,熊某戊见熊某巳腿上流血,便赶快开车将熊某巳送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巳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5年5月29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蒋某因修车纠纷与一男子来到一汽车修理厂。被告人蒋某走进店内用手打了被害人杨某一下,杨某随后站起来,被告人蒋某用随身带来的刀向杨某腹部刺了一刀。后一同前来的男子将被告人蒋某拉了出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躯干部皮肤裂伤,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且之前也是因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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