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旗法院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纠纷化解
2015-10-30 09:10:18 | 来源:伊金霍洛旗法院 | 作者:康美明
  近年来,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积极争取旗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到全旗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在全旗范围内实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覆盖。

  成立了由旗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任副组长,检察、司法、信访、城建等部门及各镇一把手任成员的社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积极向旗委政府争取,把创建“零非访”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专项行动同部署、同落实,纳入旗对镇目标考核体系之中,使纠纷化解成为了各镇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使命。协调信访局、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庭等部门成立了纠纷化解领导小组,协助各镇(村、社)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同时为各个镇村社配备专职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员,形成旗、镇、村、社四级调解网络。

  借助“大排查、大调解、大整治”专项行动化解社会矛盾。深入开展“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将全院40余名法官分为7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全旗7个镇广泛开展法律咨询、判后答疑、调研走访、带案下访活动。同时借助全旗“四权四制”村治新模式,对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地企纠纷等重大矛盾实行阳光化解,从源头上减少了矛盾发生。

  借助相关职能部门化解纠纷。每年协调司法、国土、劳动监察、城建、卫生、工青妇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化解土地、劳资、拆迁安置、医疗、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维权等方面的社会矛盾。

  积极发挥律师的调解作用。定期邀请旗司法局领导及部分律师召开“关于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协调会”,听取司法局领导和律师对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并聘请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实行律师调解与代理案件严格分离,确保律师以中立的身份参与案件调解,发挥律师调解员队伍的独特作用。

  行政委托。针对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实行行政委托调解制度,即案件诉至法院之前,先行委托镇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再向法院起诉。通过委托调解,大部分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对未化解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要求法官必须入村入户入社办案,办案中不论矛盾多么尖锐,要求法官首先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进行调解。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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