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思维视域下庭审公开的机制构建
2015-10-20 15:42: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段理华 高仁波
在全球掀起信息化浪潮的现代社会里,庭审公开已然成为网络科技发展背景下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来重庆调研时强调,要学会运用互联网思维全面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同时大力加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增强司法公开的效果。庭审公开是审判公开的核心,是司法公开的关键。互联网思维下的庭审公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支持与挑战,展望网络庭审公开的发展和未来,法院不仅要让审判回归法律,更要让审判引领民意,达到外在需求与内在品质的表里相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表层分析:互联网思维下庭审公开让审判回归法律
数字法庭、网络庭审直播、电子诉讼卷宗查询、微博庭审、QQ 庭审等新形式逐渐走入人民法院,形成了网络庭审发展的新态势。
(一)“透明庭审”引领高标准的“阳光司法”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都已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大案小案同上微博,网络直播渐成常态。 现代化全媒体的普遍开放,使庭审公开较之传统意义更加透明。各级法院借助互联网科技手段的“透明庭审”,一方面保证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实现了社会各界对案件庭审全程实时、统一的动态监督,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权责统一、程序正当、公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要求,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到了更高标准的“阳光司法”,从而“从制度和程序上为当事人接受判决构筑了一种合理解释。”
(二)“司法剧场”唤起神圣的“法律信仰”
梅特兰曾深刻地指出,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正义必须呈现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民就看不见她。 那么,如果说法庭是“司法的剧场”,那么法官、原告、诉讼参与人、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就是“司法剧场”中的“演员”,这种剧场化不仅是用来肯定一种有益于社会的价值信念,而且也是为了唤起人们将法律看作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 对于公众而言,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庭审公开无疑是一场印象深刻、寓教于案的“法治教育公开课”,寄托了人们对司法正义的理想追求;对于法官而言,对法律心存敬畏和信仰,才能将法律精神贯彻于裁判之中,既可以在互联网络中准备文字资料对案件相关法律作出介绍,也可以对某些特殊诉讼程序进行教育普及,还可以收集、整理相关网友留言信息,安排法官、专家在线为网络旁听者答疑解惑、释法明理,最大限度地释放出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三)“全民参与”促进更大化的“司法民主”
庭审公开制度是“衡量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 互联网思维下的庭审公开具有一种微妙的校正力量。通过全息化、多维度的网络信息平台,庭审公开走出传统的旁听席,走向整个社会。对当事人而言,庭审以互联网形式公之于众,有利于诉讼双方地位实现最大化的平等,强化当事人诉讼参与的诚信度和对裁判结果的社会监督;而对法官而言,聚光灯下的“现场感”使其在庭审过程中不敢有丝毫懈怠,强化法官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审慎度和严肃性。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全方位、大尺度的庭审公开让法官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极大地促进了人民民主监督和法官公正司法。
二、由表及里:互联网视域下庭审公开能否让审判回应社会
从应然状态而言,庭审公开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是和谐统一的。然而,从裁判实践来看,其两种效果间的冲突博弈从未停止过。
(一)表里不一:庭审公开两种效果的冲突情形
1. 审判公正与道德公正的价值冲突
虽然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均以追求公正为目标,但两种公正的内涵有所不同。社会民众多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以“内心的善恶评价”为判断标准,基于道德伦理要求对庭审工作与个案工作和个案裁判作出评价, 追求的是道德公正。由此,社会民众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作出回应。 而审判公正是法官最高也是最基本的理想,追求的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判定、对法律进行适用的结果。“审判的公正”未必等同于“道德的公正”,因为在法治语境下,道德性并不是判断对错的根本标准,有时道德公正与法律公正难以兼容。社会民众会以自身的价值观品评公共事件的是非对错,而一般社会价值取向未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价值取向相契合。基于防止法庭裁判被社会民意“绑架”的考虑,民众舆论越一致,审判公正对少数群体的权利维护就越重要。
2. 大众逻辑与司法推理的思维冲突
网络庭审公开及其影响很大程度上承载的是大众逻辑,民众作为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群体,对很多法律问题的认识可能带有非理性的一面。而法官的法律思维则是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运用演绎、归纳和辩证等推理方法,受到现行法律的严格约束,较少地带有感情色彩。因此,网民在匿名效应下对案件不负责任的负面表达随处可见,但法官要以理性思维和法律明文来进行裁判,以致常常出现司法裁判不能被民众所接受。一方面,完全脱离民意基础的裁判是危险的,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利于司法权威和法治良性发展的;另一方面,以网络为代表的民意过多地影响到司法裁判,以大众逻辑代替司法推理的企图也是不合法治规律的。网络庭审公开使民众有了更多管道来了解案件审判的全程,更便利地通过网络来表述意见,法官需要正视这种民意,但又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来避免以社会民意取代司法裁判。法官理性的聚焦点应在于促成个案舆情的程序因素,而不应将公众对案件结果的期待,径直作为决策的决定性依据。
3.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标准冲突
程序正义是一种普适性的、所有人都看得见的正义;而结果正义则是一种特殊性的、个体的正义。 审判结果是法律在个案身上的最终体现,是人民法官运用法律、依法对具体案件裁量的唯一载体,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也是民意涌现最多的环节。两种正义标准的冲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判过于程序化,就成为“表演化审判”、“样板戏”,例如2011年6月,广东某中院通过全程现场网络直播方式开庭审理一起走私手机案,为了确保庭审“完美”进行,该院提前一日进行了精心调适和试播的“庭审彩排”,引发了媒体对戏剧化的精心安排是否能还原庭审公开的本来面目的质疑,甚至有学者提出,摄像机能够“直播”的只是表面现象,对于抑制司法腐败无济于事, 二是大多数法律人强调程序正义,普通民众则更看重结果公正。 如果弃社会标准而不顾,就有可能回避与否认了民意对司法的正当诉求和基本的价值判断;但是以牺牲正当程序为代价换来的所谓“公正”,也只能是“被绑架了的公正”。
(二)表里博弈:庭审公开效果冲突的原因考究
1.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权利博弈
普通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享有知情权,国家有义务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网络庭审公开为民众提供了充分享有知情权并对司法裁判进行监督的现实平台。然而,民众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参与,却可能与另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隐私权相冲突。 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旨在使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同时,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当前,网络庭审公开制度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是难过观念关,由于受传统文化中耻诉、厌诉和畏诉观念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或隐私权的保护,大多难以接受全方位、多维度的庭审公开;二是难过网络庭审公开显然使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赤裸裸地展示在网络这无边无际的公开世界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中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基本个人信息,并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展示,这些都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在公众知情权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之间,我们需要作出利弊权衡,而不应顾此失彼,将某一种权利极端化。
2. 言论自由权与独立审判权的权权博弈
言论自由是无数民主斗士不断呼吁甚至是抗争而捍卫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然而,独立审判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法理原则,同样有着宪法的保障。如果法庭审理中不能确保独立审判,任何人都可以肆意干涉、影响司法裁判,那么公正司法显然将无以复存。网络庭审直播给了普通民众一个窗口来了解审判的过程,同时也给予民众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来发布评论、阐述观点、批评司法甚至是谩骂、攻击的管道。社会民众的各种言语通过网络放大,很容易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审判,法庭上的直播设备也会对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绝不可以小视,它对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都可能产生网络庭审直播方案设计时意想不到的负面作用。
3. 法院主导与诉权保障的方式博弈
目前,庭审网络公开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仍仅局限于群众感兴趣的民事案件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部分刑事案件的证人缺少适当的保护。“由法院把握”公开案件类型的自由标准使庭审公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从诉讼效果看,机械地由法官职权决定庭审方式并不利于某些案件的审理或调解。网络庭审的特殊公开性将案件被告人的受审情形暴露无遗地展现在无限的网络空间之上,被告人出庭时剃光头、带械具、穿“马甲”的社会形象,无疑对被告人的人格塑造、改造悔过产生消极影响。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由于自已的案件要进行庭审网络公开而索性撤诉,以拒绝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中;而部分地方法院也因为担心庭审质量的缺陷给民众产生不良印象,或者传媒介入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全方位、多维度的庭审公开往往也持消极态度。
三、表里相济:庭审公开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
(一)启动原则:法院本位还是当事人本位?
我国的司法传统是将诉讼行为置于法官的主导下进行,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公开多少等问题均缺乏相应的话语权,然而,作为国家司法权运作的一种方式,庭审公开的精神实质就在于对民主和人权的保障,司法在实现公正、承载社会正义的同时,也需要承载社会民众的情感。因此,庭审公开是对审判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当定义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而非法院的一项“权力”,因此,网络法庭公开程序不应由法官单方主动依职权启动,而应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充分调动起参与和遵守诉讼程序的积极性,对于当事人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直播案件,申请不公开文书,应予以充分考虑,法官只需对该选择进行形式审查。
(二)公开范围: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公开?
多数法院在选择网络庭审公开案件类型时更倾向于民事案件,这种现象并不值得提倡,还是应该坚持侧重选择刑事案件进行直播的标准。从诉讼目的上看,刑事诉讼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追诉,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统治秩序,打击犯罪,而民事诉讼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纠纷,其目的在于解决矛盾,维持秩序。因此,从国家公权力需要及民众关心等角度来分析,刑事诉讼显然更需要公开;从人权保障上看,刑事诉讼具有惩罚性质,其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为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凸显程序正义的价值变得更为重要,庭审公开则是最好的方式。同时,网络庭审公开还可以适用于行政审判领域,进一步缓和原告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矛盾,促进行政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公开限度:庭审公开就要公开全部吗?
有些法院认为,网络庭审公开就是将诉讼的全部过程原封不动地搬到网上,这样做才够原始和真实,这是对庭审公开的机械理解。庭审公开不能没有边界。当公开与其他法律原则或价值相冲突时,还要进行权衡比较与利益衡量。因为“存在着不得侵犯其他不可忽视的价值准则之需要”,故应有所顾忌。首先,应充分考虑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因私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严禁公开含有传播犯罪手段、伤风败俗情节的庭审内容;其次,在法庭审理阶段,应利用网络视频或图文实时公开庭审,提高网上直播庭审的当庭宣判率,保证公开的完整性,但对庭审公开过程中涉及的证人作证部分、与案件无关的诸如家庭地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基本信息,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再次,可适当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及时知晓案件进展情况。宣判后的裁判文书应及时发布在网上,供查阅和监督。
(四)公开渠道;运用什么载体进行庭审公开?
庭审公开首先要完善司法的信息资源,然后对应当公开和可公开信息建立脉络清晰、逻辑严谨的管理目录,如生效裁判文书、审务工作信息等,从而为庭审公开奠定基础。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和面向公众服务平台。随着全媒体传播科技发展,除了各种传统大众媒体,网络媒体和新媒体,如 3G 手机媒体、IPTV 等也能成为庭审公开的有效渠道,力求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多渠道公开和沟通。此外,社会民众也可利用公开渠道根据需要提出合理的共享需求,在此公开和反馈的过程中最终实现庭审公开的价值目标,确保社会民众能知晓相应的司法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备。
(五)公开程序:怎样进行网络庭审公开?
一是建立网上公开审理申请制。对于一些民事案件,在当前没有做到全部直播的情况下,应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延伸至网络亦是如此,故法院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予以同意;二是建立庭审公开异议制。若当事人对此有不同意见,应赋予当事人程序抗议权,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理由合理,由法院决定不予公开。已经公开的,由法院作出技术处理,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三是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若当事人合意共同要求不予网上公开以避免扩大公开范围的情况下,如民事案件中不涉及公益的纯私人纠纷等,可选择不公开,法院在不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准予不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公开。
(六)公开评估:如何监测庭审公开的两个效果?
民众不仅要从法律上享受到监督审判的权利,也应有权对实际监督的效果做出评判。舆论监督是否实际发挥了作用是网络庭审公开机制能否长久延续的关键。法院应当对舆论进行分类归纳,让网民在留言时选择发言涉及的类目,比如是针对回避制度、证据问题、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也可以采用抽样等统计方式了解舆论的主攻方向。这些统计数据也应当成为可供查询的公开数据,进一步实现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的有机结合,使社会监督作用最大化发挥。
除统计数据之外,对“网络公审”或者“网络舆论审判” 的风险也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制订相应对策。为了让网络有效地将正义精神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开明的网络环境必不可少,但是,司法过度依赖舆论也会导致审判沦为舆论暴力的牺牲品。网络是让少数派观点显现出来的有效工具,通过统计和技术处理,让每一种声音得到一席之地,再由司法权威进行裁决才是对舆论负责的态度。当然,对于个案审判本身还是必须隔绝舆论以确保法官独立的心证过程。由此,只有通过对网络庭审公开的实际运作进行定期评估, 我们才可以保持清醒的认识, 掌握审判的实际运行状况。
(七)公开救济:如何做好权益的修复和保护?
落实司法救济原则的关键,在于赋予网络信息证据效力,网络庭审公开过程中若出现侵权或违反程序现象,作为网络管理者应及时做出删除或更改;若遭到拒绝,当事人可以将网络信息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确属侵权的,应予立案和审理;确属违反程序规定的,应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
隐私保护原则应做到:严格落实法律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网上一律不公开。对商业机密等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若决定不公开则在网上不公开。同时,网络管理人员在进行操作时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如网络庭审公开时将证人作隐名处理,不出现能够看清面孔的照片,刊登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基本信息一律用“某”代替或只录入判决书主文。考虑到减少证人曝光和被打击报复的几率和安全隐患,网络庭审公开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也应慎之又慎。
展 望
时代呼唤“阳光”,庭审需要公开。庭审公开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而网络庭审公开只不过是通过现代科技把这项原则在制度化的操作层面进行了升级。目前,有人认为网络庭审公开似乎把庭审制度改革拉到了三岔路口, 是走向“全民参与的透明审判”,还是走向“保护当事人司法权的排除舆论式审判”? 人民法官宋鱼水说过,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法律。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人拥护,是一个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因此,从长远意义上讲,两种审判形式并不完全矛盾,透明审判和保护当事人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的目标,其对立面仅仅是在舆论对司法正义的伤害上。以各种手段在保护当事人权力的情况下提高司法透明度的观点,已在各国间达成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庭审公开的方式必将在合理有序的法治大道上更加快速地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一、表层分析:互联网思维下庭审公开让审判回归法律
数字法庭、网络庭审直播、电子诉讼卷宗查询、微博庭审、QQ 庭审等新形式逐渐走入人民法院,形成了网络庭审发展的新态势。
(一)“透明庭审”引领高标准的“阳光司法”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都已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大案小案同上微博,网络直播渐成常态。 现代化全媒体的普遍开放,使庭审公开较之传统意义更加透明。各级法院借助互联网科技手段的“透明庭审”,一方面保证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实现了社会各界对案件庭审全程实时、统一的动态监督,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权责统一、程序正当、公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要求,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到了更高标准的“阳光司法”,从而“从制度和程序上为当事人接受判决构筑了一种合理解释。”
(二)“司法剧场”唤起神圣的“法律信仰”
梅特兰曾深刻地指出,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正义必须呈现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民就看不见她。 那么,如果说法庭是“司法的剧场”,那么法官、原告、诉讼参与人、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就是“司法剧场”中的“演员”,这种剧场化不仅是用来肯定一种有益于社会的价值信念,而且也是为了唤起人们将法律看作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 对于公众而言,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庭审公开无疑是一场印象深刻、寓教于案的“法治教育公开课”,寄托了人们对司法正义的理想追求;对于法官而言,对法律心存敬畏和信仰,才能将法律精神贯彻于裁判之中,既可以在互联网络中准备文字资料对案件相关法律作出介绍,也可以对某些特殊诉讼程序进行教育普及,还可以收集、整理相关网友留言信息,安排法官、专家在线为网络旁听者答疑解惑、释法明理,最大限度地释放出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三)“全民参与”促进更大化的“司法民主”
庭审公开制度是“衡量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 互联网思维下的庭审公开具有一种微妙的校正力量。通过全息化、多维度的网络信息平台,庭审公开走出传统的旁听席,走向整个社会。对当事人而言,庭审以互联网形式公之于众,有利于诉讼双方地位实现最大化的平等,强化当事人诉讼参与的诚信度和对裁判结果的社会监督;而对法官而言,聚光灯下的“现场感”使其在庭审过程中不敢有丝毫懈怠,强化法官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审慎度和严肃性。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全方位、大尺度的庭审公开让法官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极大地促进了人民民主监督和法官公正司法。
二、由表及里:互联网视域下庭审公开能否让审判回应社会
从应然状态而言,庭审公开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是和谐统一的。然而,从裁判实践来看,其两种效果间的冲突博弈从未停止过。
(一)表里不一:庭审公开两种效果的冲突情形
1. 审判公正与道德公正的价值冲突
虽然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均以追求公正为目标,但两种公正的内涵有所不同。社会民众多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以“内心的善恶评价”为判断标准,基于道德伦理要求对庭审工作与个案工作和个案裁判作出评价, 追求的是道德公正。由此,社会民众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作出回应。 而审判公正是法官最高也是最基本的理想,追求的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判定、对法律进行适用的结果。“审判的公正”未必等同于“道德的公正”,因为在法治语境下,道德性并不是判断对错的根本标准,有时道德公正与法律公正难以兼容。社会民众会以自身的价值观品评公共事件的是非对错,而一般社会价值取向未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价值取向相契合。基于防止法庭裁判被社会民意“绑架”的考虑,民众舆论越一致,审判公正对少数群体的权利维护就越重要。
2. 大众逻辑与司法推理的思维冲突
网络庭审公开及其影响很大程度上承载的是大众逻辑,民众作为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群体,对很多法律问题的认识可能带有非理性的一面。而法官的法律思维则是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运用演绎、归纳和辩证等推理方法,受到现行法律的严格约束,较少地带有感情色彩。因此,网民在匿名效应下对案件不负责任的负面表达随处可见,但法官要以理性思维和法律明文来进行裁判,以致常常出现司法裁判不能被民众所接受。一方面,完全脱离民意基础的裁判是危险的,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利于司法权威和法治良性发展的;另一方面,以网络为代表的民意过多地影响到司法裁判,以大众逻辑代替司法推理的企图也是不合法治规律的。网络庭审公开使民众有了更多管道来了解案件审判的全程,更便利地通过网络来表述意见,法官需要正视这种民意,但又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来避免以社会民意取代司法裁判。法官理性的聚焦点应在于促成个案舆情的程序因素,而不应将公众对案件结果的期待,径直作为决策的决定性依据。
3.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标准冲突
程序正义是一种普适性的、所有人都看得见的正义;而结果正义则是一种特殊性的、个体的正义。 审判结果是法律在个案身上的最终体现,是人民法官运用法律、依法对具体案件裁量的唯一载体,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也是民意涌现最多的环节。两种正义标准的冲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判过于程序化,就成为“表演化审判”、“样板戏”,例如2011年6月,广东某中院通过全程现场网络直播方式开庭审理一起走私手机案,为了确保庭审“完美”进行,该院提前一日进行了精心调适和试播的“庭审彩排”,引发了媒体对戏剧化的精心安排是否能还原庭审公开的本来面目的质疑,甚至有学者提出,摄像机能够“直播”的只是表面现象,对于抑制司法腐败无济于事, 二是大多数法律人强调程序正义,普通民众则更看重结果公正。 如果弃社会标准而不顾,就有可能回避与否认了民意对司法的正当诉求和基本的价值判断;但是以牺牲正当程序为代价换来的所谓“公正”,也只能是“被绑架了的公正”。
(二)表里博弈:庭审公开效果冲突的原因考究
1.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权利博弈
普通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享有知情权,国家有义务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网络庭审公开为民众提供了充分享有知情权并对司法裁判进行监督的现实平台。然而,民众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参与,却可能与另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隐私权相冲突。 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旨在使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同时,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当前,网络庭审公开制度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是难过观念关,由于受传统文化中耻诉、厌诉和畏诉观念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或隐私权的保护,大多难以接受全方位、多维度的庭审公开;二是难过网络庭审公开显然使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赤裸裸地展示在网络这无边无际的公开世界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中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基本个人信息,并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展示,这些都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在公众知情权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之间,我们需要作出利弊权衡,而不应顾此失彼,将某一种权利极端化。
2. 言论自由权与独立审判权的权权博弈
言论自由是无数民主斗士不断呼吁甚至是抗争而捍卫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然而,独立审判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法理原则,同样有着宪法的保障。如果法庭审理中不能确保独立审判,任何人都可以肆意干涉、影响司法裁判,那么公正司法显然将无以复存。网络庭审直播给了普通民众一个窗口来了解审判的过程,同时也给予民众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来发布评论、阐述观点、批评司法甚至是谩骂、攻击的管道。社会民众的各种言语通过网络放大,很容易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审判,法庭上的直播设备也会对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绝不可以小视,它对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都可能产生网络庭审直播方案设计时意想不到的负面作用。
3. 法院主导与诉权保障的方式博弈
目前,庭审网络公开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仍仅局限于群众感兴趣的民事案件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部分刑事案件的证人缺少适当的保护。“由法院把握”公开案件类型的自由标准使庭审公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从诉讼效果看,机械地由法官职权决定庭审方式并不利于某些案件的审理或调解。网络庭审的特殊公开性将案件被告人的受审情形暴露无遗地展现在无限的网络空间之上,被告人出庭时剃光头、带械具、穿“马甲”的社会形象,无疑对被告人的人格塑造、改造悔过产生消极影响。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由于自已的案件要进行庭审网络公开而索性撤诉,以拒绝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中;而部分地方法院也因为担心庭审质量的缺陷给民众产生不良印象,或者传媒介入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全方位、多维度的庭审公开往往也持消极态度。
三、表里相济:庭审公开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
(一)启动原则:法院本位还是当事人本位?
我国的司法传统是将诉讼行为置于法官的主导下进行,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公开多少等问题均缺乏相应的话语权,然而,作为国家司法权运作的一种方式,庭审公开的精神实质就在于对民主和人权的保障,司法在实现公正、承载社会正义的同时,也需要承载社会民众的情感。因此,庭审公开是对审判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当定义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而非法院的一项“权力”,因此,网络法庭公开程序不应由法官单方主动依职权启动,而应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充分调动起参与和遵守诉讼程序的积极性,对于当事人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直播案件,申请不公开文书,应予以充分考虑,法官只需对该选择进行形式审查。
(二)公开范围: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公开?
多数法院在选择网络庭审公开案件类型时更倾向于民事案件,这种现象并不值得提倡,还是应该坚持侧重选择刑事案件进行直播的标准。从诉讼目的上看,刑事诉讼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追诉,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统治秩序,打击犯罪,而民事诉讼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纠纷,其目的在于解决矛盾,维持秩序。因此,从国家公权力需要及民众关心等角度来分析,刑事诉讼显然更需要公开;从人权保障上看,刑事诉讼具有惩罚性质,其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为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凸显程序正义的价值变得更为重要,庭审公开则是最好的方式。同时,网络庭审公开还可以适用于行政审判领域,进一步缓和原告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矛盾,促进行政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公开限度:庭审公开就要公开全部吗?
有些法院认为,网络庭审公开就是将诉讼的全部过程原封不动地搬到网上,这样做才够原始和真实,这是对庭审公开的机械理解。庭审公开不能没有边界。当公开与其他法律原则或价值相冲突时,还要进行权衡比较与利益衡量。因为“存在着不得侵犯其他不可忽视的价值准则之需要”,故应有所顾忌。首先,应充分考虑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因私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严禁公开含有传播犯罪手段、伤风败俗情节的庭审内容;其次,在法庭审理阶段,应利用网络视频或图文实时公开庭审,提高网上直播庭审的当庭宣判率,保证公开的完整性,但对庭审公开过程中涉及的证人作证部分、与案件无关的诸如家庭地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基本信息,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再次,可适当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及时知晓案件进展情况。宣判后的裁判文书应及时发布在网上,供查阅和监督。
(四)公开渠道;运用什么载体进行庭审公开?
庭审公开首先要完善司法的信息资源,然后对应当公开和可公开信息建立脉络清晰、逻辑严谨的管理目录,如生效裁判文书、审务工作信息等,从而为庭审公开奠定基础。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和面向公众服务平台。随着全媒体传播科技发展,除了各种传统大众媒体,网络媒体和新媒体,如 3G 手机媒体、IPTV 等也能成为庭审公开的有效渠道,力求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多渠道公开和沟通。此外,社会民众也可利用公开渠道根据需要提出合理的共享需求,在此公开和反馈的过程中最终实现庭审公开的价值目标,确保社会民众能知晓相应的司法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备。
(五)公开程序:怎样进行网络庭审公开?
一是建立网上公开审理申请制。对于一些民事案件,在当前没有做到全部直播的情况下,应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延伸至网络亦是如此,故法院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予以同意;二是建立庭审公开异议制。若当事人对此有不同意见,应赋予当事人程序抗议权,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理由合理,由法院决定不予公开。已经公开的,由法院作出技术处理,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三是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若当事人合意共同要求不予网上公开以避免扩大公开范围的情况下,如民事案件中不涉及公益的纯私人纠纷等,可选择不公开,法院在不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准予不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公开。
(六)公开评估:如何监测庭审公开的两个效果?
民众不仅要从法律上享受到监督审判的权利,也应有权对实际监督的效果做出评判。舆论监督是否实际发挥了作用是网络庭审公开机制能否长久延续的关键。法院应当对舆论进行分类归纳,让网民在留言时选择发言涉及的类目,比如是针对回避制度、证据问题、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也可以采用抽样等统计方式了解舆论的主攻方向。这些统计数据也应当成为可供查询的公开数据,进一步实现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的有机结合,使社会监督作用最大化发挥。
除统计数据之外,对“网络公审”或者“网络舆论审判” 的风险也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制订相应对策。为了让网络有效地将正义精神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开明的网络环境必不可少,但是,司法过度依赖舆论也会导致审判沦为舆论暴力的牺牲品。网络是让少数派观点显现出来的有效工具,通过统计和技术处理,让每一种声音得到一席之地,再由司法权威进行裁决才是对舆论负责的态度。当然,对于个案审判本身还是必须隔绝舆论以确保法官独立的心证过程。由此,只有通过对网络庭审公开的实际运作进行定期评估, 我们才可以保持清醒的认识, 掌握审判的实际运行状况。
(七)公开救济:如何做好权益的修复和保护?
落实司法救济原则的关键,在于赋予网络信息证据效力,网络庭审公开过程中若出现侵权或违反程序现象,作为网络管理者应及时做出删除或更改;若遭到拒绝,当事人可以将网络信息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确属侵权的,应予立案和审理;确属违反程序规定的,应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
隐私保护原则应做到:严格落实法律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网上一律不公开。对商业机密等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若决定不公开则在网上不公开。同时,网络管理人员在进行操作时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如网络庭审公开时将证人作隐名处理,不出现能够看清面孔的照片,刊登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基本信息一律用“某”代替或只录入判决书主文。考虑到减少证人曝光和被打击报复的几率和安全隐患,网络庭审公开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也应慎之又慎。
展 望
时代呼唤“阳光”,庭审需要公开。庭审公开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而网络庭审公开只不过是通过现代科技把这项原则在制度化的操作层面进行了升级。目前,有人认为网络庭审公开似乎把庭审制度改革拉到了三岔路口, 是走向“全民参与的透明审判”,还是走向“保护当事人司法权的排除舆论式审判”? 人民法官宋鱼水说过,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法律。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人拥护,是一个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因此,从长远意义上讲,两种审判形式并不完全矛盾,透明审判和保护当事人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的目标,其对立面仅仅是在舆论对司法正义的伤害上。以各种手段在保护当事人权力的情况下提高司法透明度的观点,已在各国间达成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庭审公开的方式必将在合理有序的法治大道上更加快速地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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