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司法人员从事职责之外事务
利川市委出台文件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司法人员因履职致本人及亲属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得派员保护
2015-10-20 07:59: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程勇 陈群安 通讯员 谢意 牟辉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护的意见》,为保障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强化司法人员履职提供制度支持。

  《意见》明确,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积极支持,有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对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尤其是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一律不得公开发布倾向性意见。新闻媒体对未经裁判的案件不得进行定性、煽动或诱导性评论。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及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人员从事法定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

  《意见》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对其作出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职务犯罪,拟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须报市委备案;因履职致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所属司法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员保护,并及时报告市委政法委。公安机关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等不良后果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司法人员个人信息,干扰司法人员个人生活。

  《意见》强调,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为确保该《意见》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意见》还确定,由市委政法委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对违规安排司法人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事务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并向市委专题报告整改情况;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实行季度通报,并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司法人员合法权益受损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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