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里等待终审判决,殴打他人被数罪并罚
2015-10-16 16:33:20 | 来源:阜阳法院 | 作者:李彬
最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颍上县看守所被羁押期间,与同监室在押人员李某因双方之前的玩笑发生冲突和厮打,张某用拳头将李某鼻部打伤。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鼻部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颍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于同年6月10日被送到阜阳九龙监狱服刑。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该罪上诉期间,被告人张某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015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颍上县看守所被羁押期间,与同监室在押人员李某因双方之前的玩笑发生冲突和厮打,张某用拳头将李某鼻部打伤。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鼻部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颍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于同年6月10日被送到阜阳九龙监狱服刑。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该罪上诉期间,被告人张某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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