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偷熔块 职务侵占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5-10-15 09:40:45 | 来源:高安法院
  从公司仓库偷运熔块的行为本是盗窃行为,但是犯罪人是该厂的生产厂长兼仓库管理员,其主体的特殊性及监守自盗的行为应将其定为职务侵占罪,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郭某某从2014年1月起任高安某瓷釉有限公司生产厂长,2015年1月起兼任仓库管理员职务。 2014年年底,被告人郭某某因家中买车缺钱,遂产生盗卖公司熔块的念头,并找到曾经同事李某(另案处理)商量盗卖事宜。双方约定,郭某某负责从厂里取出熔块并以1000元/吨的价格卖给李某,货运费由李某出,李某卖多少钱郭某某不管。2015年1月26日17时许,郭某某联系货车,并与李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前往仓库,同时从外面请来搬运工刘某某等四人到公司仓库盗运熔块。当日21时许,装货完毕后,郭某某、李某、赵某某与搬运工刘某某等人随货车在高安市祥符镇左家村一地磅过称,称得被盗JF802型熔块47.1吨,货发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赵某某表弟孟某某处。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7.1吨JF802熔块的价格为人民币989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生产厂长兼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价值98910元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郭某某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被盗物资已追回发还,且积极赔偿了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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