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窃耕牛价值巨大 团伙成员均获重判
2015-10-14 11:00:32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刘兴
  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耕牛案,被告程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程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悉,2013年2月20日,程甲等人驾汽车到兔街乡星光村十二组,将李乙家价值42000元三头牛盗走。2014年1月24日,程甲等人将袁某家价值25000元的一头母牛盗走。程甲将牛运至龙场镇以116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1月27日,程甲等人将王某家价值24000元的两头母牛盗走。4月12日,程乙、程甲、李甲将文某家价值15000元的一头有孕母牛盗走。后将牛以66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4月18日,程乙、程甲等人,将杨某家价值12000元的一公一母两头牛盗走。4月23日,程乙、程甲、李甲和李某丙,将张甲家价值25000元的一公一母两头牛盗走。同年6月19日,程乙、李甲和张某乙驾车到大街乡金星村三组,将樊某某家价值19000元的两头母牛盗走。几人行至兔街乡时,被蹲点守候的民警拦截盘查,三人驾车冲关未果便弃车逃跑,李甲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程甲、程乙、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程乙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甲曾因犯爆炸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分别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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