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持刀伤人 男子犯故意伤害罪领刑四年
2015-10-13 15:20:00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张瑜
一男子与邻居发生纠纷后不能理智处理,持刀将对方伤成重伤二级。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帮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0994.49元。
罗某东在其居住的通道处墙上新开一道门。2015年4月18日23时许,被害人用砖块堵住该门的过程中被罗某东发现。随后二人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在该过程中,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全身多处杀伤后逃离现场。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因外伤致面部及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并开放性血气胸,达失血性休克(中度)属重伤二级。罗某东的上述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鉴定费1400元、营养费690元等费用共计40994.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关于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罗某东在其居住的通道处墙上新开一道门。2015年4月18日23时许,被害人用砖块堵住该门的过程中被罗某东发现。随后二人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在该过程中,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全身多处杀伤后逃离现场。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因外伤致面部及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并开放性血气胸,达失血性休克(中度)属重伤二级。罗某东的上述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鉴定费1400元、营养费690元等费用共计40994.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关于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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