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内购物被撞伤 物美公司赔偿1700元
2015-10-10 09:33: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王雪
因在超市购物时被推购物车的超市员工不慎撞伤,张女士将物美集团公司及事发分店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物美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一千七百余元。
2月21日,张女士在物美果园店大卖场购物时,被推购物车出门的超市员工撞伤。后张女士到密云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张女士称,当晚,物美果园店为其支付了医疗费,但因其他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起诉物美集团公司及物美果园店,索要各项赔偿两千元。
庭审中,物美集团公司及物美果园店均表示,张女士是2014年2月21日受伤的,其起诉时已经是2015年3月26日,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曾于2014年9月17日因此事将物美果园店诉至法院,后于2014年10月15日撤回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张女士在物美果园店购物时被店内员工撞伤,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此外,法院认为张女士曾起诉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诉讼时效需要重新计算,故张女士于2015年3月26日起诉索赔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月21日,张女士在物美果园店大卖场购物时,被推购物车出门的超市员工撞伤。后张女士到密云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张女士称,当晚,物美果园店为其支付了医疗费,但因其他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起诉物美集团公司及物美果园店,索要各项赔偿两千元。
庭审中,物美集团公司及物美果园店均表示,张女士是2014年2月21日受伤的,其起诉时已经是2015年3月26日,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曾于2014年9月17日因此事将物美果园店诉至法院,后于2014年10月15日撤回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张女士在物美果园店购物时被店内员工撞伤,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此外,法院认为张女士曾起诉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诉讼时效需要重新计算,故张女士于2015年3月26日起诉索赔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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