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重操“旧业”以盗养吸再入狱
2015-10-09 14:53:41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何祥猛
  短短四年时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两次有期徒刑,2014年5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干起“以盗养吸”的勾当。近日,被告人张某因再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悉,张某系吸毒人员,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9月又因犯盗窃罪被纳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5月刑满释放后,张某不思悔改,伙同他人于今年4月在纳雍县龙场镇、寨乐乡等地杂货店盗窃他人香烟,并将所盗香烟变换成钱财购买毒品吸食,先后三次盗窃彭某、赵某、黄某等人店内“贵烟(硬高遵)”牌、“红塔山”牌、“黄山”牌等香烟76条,价值58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因其本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至两年”的量刑意见,并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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