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梯入户盗窃 惯犯被判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
2015-10-08 10:24:55 | 来源:平顶山法院 | 作者:杨松播
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庙下镇某网吧上网后,窜至该村成某某家后墙处,翻墙入户,破门后进入室内,将放在卧室包中的3200元现金盗走后挥霍。2015年6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2002年8月20日出生)在本市庙下镇某网吧上网后,用梯子上至该村魏某某家中平房房顶准备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遂作出该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庙下镇某网吧上网后,窜至该村成某某家后墙处,翻墙入户,破门后进入室内,将放在卧室包中的3200元现金盗走后挥霍。2015年6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2002年8月20日出生)在本市庙下镇某网吧上网后,用梯子上至该村魏某某家中平房房顶准备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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