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开车撞死人弟弟顶包 兄弟二人均获刑
2015-09-25 09:46:32 | 来源:桂林法院 | 作者:朱林萍
  哥哥开车撞死人,弟弟跟哥哥对换衣裤顶包。日前,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2015年6月18日13时25分,被告人蒋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灵川县城北中石化加油站内等候加油,在启动汽车准备加油时,因疲劳驾驶致操作失误,将被害人廖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蒋某甲与蒋某乙电话联系,告诉蒋某乙其在灵川县城北中石化加油站内开车撞人出了事,要蒋某乙赶到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蒋某乙表示同意。随后,蒋某乙赶到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蒋某甲让蒋某乙与其对换衣裤,并让蒋某乙到案发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后蒋某甲弃车逃逸。被告人蒋某乙在明知蒋某甲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为帮助蒋某甲掩盖罪行,在事故现场向交警部门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2015 年6月23日,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获得人民币610000元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蒋某甲表示谅解。同年7月9日,蒋某甲到灵川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蒋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被告人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蒋某乙在明知蒋某甲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为帮助蒋某甲掩盖罪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蒋某乙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确保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被告人蒋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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