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交通肇事儿子顶罪 父子同获刑罚锒铛入狱
2013-02-28 15:18:03
     中国法院网讯 (郭海丽)  父亲驾驶小轿车将行人撞死后,却让自己的儿子投案,帮助自己作假证明以逃避法律追究。近日,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父亲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包庇罪判处儿子小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李俊(化名),47岁,初中文化,山东省人,有两个儿子。2000年,李俊来到北京打工。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他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回家,由北向南在路上行驶。当他开到南环路与内环东路交叉口时,突然,“嘭”的一声,小轿车撞上了行人付某。付某被李俊的小轿车撞飞后,重重地摔到地上。意识到自己闯祸的李俊慌慌张张在车里寻找手机,想要拨打急救电话,却没有找到。他找到路人,借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据李俊供述:因为是晚上开车,他开车过路口时并没有看到有行人,听到响声才知道自己撞人了。由于害怕伤者家属殴打自己,他拨打急救电话后就偷偷躲到事故现场西侧。看到急救车把伤者拉走后,李俊仍然不敢回家。他独自一人走到西关环岛,在那里待了整整一夜后才回家。回家后,李俊心里十分不安。从朋友那里他得知,自己撞伤的行人送去医院后,抢救无效,已经死了。李俊担心自己因为撞死人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借别人的钱就没办法还了。想到这,李俊叫来自己的小儿子李明(化名,20岁),把事故的详细情况向他讲述一番后,让他主动到交通队投案。李明顺从了父亲,到交通队投案了。

  后经过昌平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的调查,李明所述事故经过与事故发生时周围群众的叙述有明显的差异,李明这才交代了自己替父顶罪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驾驶汽车,撞倒行人付某,造成副某颅脑损伤死亡,并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在明知其父亲李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况下投案,称自己是当时的肇事者,帮助其父作假证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俊和李明分别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李俊的辩护人提出李俊有自首情节,是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辩论意见。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依法均应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俊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明庭审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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