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偷走蓄电池19个 惯偷被判刑八个月
2015-09-24 10:28:14 | 来源:广西法院 | 作者:钟燕妮
刘某是个无业游民,2013年因犯盗窃被判入狱,出狱后死不悔改,因没有生活来源又干起了“老本行”,短短一个月的时间盗窃电动车的蓄电池19个,终于再次落入法网。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去到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某中学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麻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4个蓄电池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被盗的蓄电池价值351元。
2014年10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去到扶绥县南门商场附近的某网吧对面,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5个蓄电池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黄某被盗的蓄电池因提供鉴定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无法做出价格鉴定。
2014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去到扶绥县南门商场后门处,将被害人梁某停放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5个蓄电池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的蓄电池价值596元。
2014年10月18号7时许,被告人刘某去到扶绥县南密路东四巷某局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5个蓄电池盗走。后其在扶绥县新宁镇龙头路口与铁路交叉口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扣被盗的5个蓄电池。经鉴定,被盗的5个蓄电池价值200元。案发后,被盗的蓄电池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2014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去到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某中学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麻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4个蓄电池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被盗的蓄电池价值351元。
2014年10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去到扶绥县南门商场附近的某网吧对面,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5个蓄电池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黄某被盗的蓄电池因提供鉴定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无法做出价格鉴定。
2014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去到扶绥县南门商场后门处,将被害人梁某停放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5个蓄电池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的蓄电池价值596元。
2014年10月18号7时许,被告人刘某去到扶绥县南密路东四巷某局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5个蓄电池盗走。后其在扶绥县新宁镇龙头路口与铁路交叉口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扣被盗的5个蓄电池。经鉴定,被盗的5个蓄电池价值200元。案发后,被盗的蓄电池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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