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作剧”引发斗殴 小伙寻衅滋事被判刑
2015-09-23 11:11:09 | 来源:嘉禾法院 | 作者:尹盼春
休息时间与朋友一道去KTV放松心情已成为广大青年人的休闲选择,但激动过头对他人恶作剧而引发打架斗殴,最终是害人害己。嘉禾90后小伙子周某聪就尝到了一时冲动引发的恶果。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恶作剧引发斗殴的案件,最终周某聪因寻衅滋事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聪与周某湘(已判刑)等人在嘉禾县城维也纳KTV“3333”包厢唱歌,黄某俊、黄某威(已判刑)等人在该歌厅“6666”包厢唱歌,被害人邹某元在该歌厅“8888”包厢内跳舞。当晚22时许,周某聪在酒精和音乐的刺激下朝被害人“8888”包厢门猛踢了一脚便躲在闻声出来的人群中看热闹。邹某元跳舞兴奋之时被打扰,气愤的出包厢责问,因无人回应便继续回包厢娱乐。周某聪觉得很好玩,又朝“8888”包厢门猛踢一脚,再次躲进人群中。邹某元从包厢出来,误以为是正站在门口的“6666”包厢黄某金踢的门,便对其责问,言辞激烈,最终引发周某一行与黄某一行人共同对邹某元进行辱骂。邹某元躲进“8888”包厢内,周某聪与黄某威、黄某俊、周某湘等人先后进入包厢对邹某元头部、左手等部位实施殴打。邹某元逃离至包厢外楼梯间转角处时,黄某俊等人追上邹旺元继续实施殴打。经鉴定,邹某元左手第4掌骨折,属轻伤贰级,伤残程度为十级。
事后,周某聪主动投案,称自己出发点只是“开玩笑”,最终引发斗殴十分后悔,他已向被害人邹某元道歉,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周某聪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周某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事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3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聪与周某湘(已判刑)等人在嘉禾县城维也纳KTV“3333”包厢唱歌,黄某俊、黄某威(已判刑)等人在该歌厅“6666”包厢唱歌,被害人邹某元在该歌厅“8888”包厢内跳舞。当晚22时许,周某聪在酒精和音乐的刺激下朝被害人“8888”包厢门猛踢了一脚便躲在闻声出来的人群中看热闹。邹某元跳舞兴奋之时被打扰,气愤的出包厢责问,因无人回应便继续回包厢娱乐。周某聪觉得很好玩,又朝“8888”包厢门猛踢一脚,再次躲进人群中。邹某元从包厢出来,误以为是正站在门口的“6666”包厢黄某金踢的门,便对其责问,言辞激烈,最终引发周某一行与黄某一行人共同对邹某元进行辱骂。邹某元躲进“8888”包厢内,周某聪与黄某威、黄某俊、周某湘等人先后进入包厢对邹某元头部、左手等部位实施殴打。邹某元逃离至包厢外楼梯间转角处时,黄某俊等人追上邹旺元继续实施殴打。经鉴定,邹某元左手第4掌骨折,属轻伤贰级,伤残程度为十级。
事后,周某聪主动投案,称自己出发点只是“开玩笑”,最终引发斗殴十分后悔,他已向被害人邹某元道歉,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周某聪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周某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事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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