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内互殴致人轻伤 赔钱五万二获刑一年
2015-09-23 09:44: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 | 作者:魏海艳 赵虹雯 陈奕红
  遇到气愤的事情千万不要冲动,要冷静理智的处理,打骂不能解决问题,须知在互相斗殴中,致人轻伤也是要承担领刑赔钱的责任。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故意伤人案,法院通过调解做工作,李凉主动赔偿被害人唐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元,同时法院依法判处李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查明,2014年10月11日14时许,在道县工业园某鞋厂的生产车间内,被告人李凉与唐骏因琐事发生争吵,李凉先用手推唐骏,唐骏顺手拿起流水线桌面上的鞋模打向李凉的头部,后两人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唐骏试图踢李凉时,李凉顺势抱住了唐骏踢来的腿,并用力一抬将唐骏侧翻在地,导致唐骏腿部受伤。2014年10月20日17时许,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唐骏被伤及致:左股骨颈骨折。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凉被道县公安局传唤到案。经法院主持调解,2015年1月22日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凉主动赔偿被害人唐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唐骏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唐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唐骏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双方矛盾已化解,对被告人李凉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文中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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